三江学院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实施办法
为培养创新精神,实施创新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丰富多样的自主化个性学习和研究,根据学校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将自主化个性学习纳入培养计划,增强大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指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机构
1、学校成立校自主化个性学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议通过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实施办法和学校、院(系)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考核标准,指导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的实施工作,解释学生自主个性化学习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调研、协调、审核等具体工作。
2、各院(系)成立院(系)自主化个性学习领导小组。各院(系)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的有关工作,确定一名院(系)领导任组长并主管此项工作,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自主个性化学习的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对象和学分要求
1、从2009级开始,截止至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时,学校将统计所有学生在校期间的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本科生应至少获得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7分,专科生应至少获得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5分,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毕业。
2、本科学生的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按7学分的标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成绩等级计算学分绩点系数。获得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12分以上者为优秀,10~11分为良好,8~9分为中等,7分为及格。
3、专科学生的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按5学分的标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成绩等级计算学分绩点系数。获得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10分以上者为优秀,8~9分为良好,6~7分为中等,5分为及格。
三、认定范围
1、各类竞赛
2、科技创新
3、论文、专著及作品发表
4、课外阅读和学术报告
5、社会实践
6、证书认证
四、考核标准
1、具体学分考核标准见附件1:三江学院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考核标准。
2、各院(系)可参照附件1的学校考核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院(系)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考核标准,经校自主化个性学习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3、校自主化个性学习领导小组可根据形势需要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调整学校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考核标准。各院(系)也可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调整院(系)考核标准,但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0~12周向校自主化个性学习领导小组申报调整方案。经校自主化个性学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调整后的学校考核标准和院(系)考核标准将从下一学年学生起执行。
五、记分方法
1、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的认定、审核、登记工作安排在每学期的16~17周进行,凡获得自主个性化学习学分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三江学院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经辅导员初审签字后持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向考核标准中规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最后凭相关部门认定盖章后的登记表到所在院(系)审核登记,登记表由院(系)存档至学生毕业后三年。各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2、各院(系)应在每学期的18周对本院(系)所有学生的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集中统计一次(统计表见附件3),统计情况应及时通知学生并上报至教务处。
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前,各院(系)应对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自主化个性学习成绩单上交至教务处存档。
五、其他
1、各院(系)在新生入学时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自主化个性学习的要求。
2、各院(系)要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和创新研究,同时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技术等条件的支持。
3、学校实施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各院(系)要定期举办各类竞赛和学术活动,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与。
4、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开展各种创新实践和文体活动。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9年9月起开始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三江学院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