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体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牟玉梅发布时间:2010-05-13浏览次数:528

体育部体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1、教师授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注重个人的师德修养和行为举止,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从严要求自己。

2、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3、新分来的青年教师,由体育部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指导,并跟班见习,见习一年,经考核认可后,方能安排独立任课。

4、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周历计划,并于新学期开学第二周由教研室集中送交体育部办公室教学秘书。

5、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教法、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体育课质量。

6、教师上课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并提前五分钟到场地等待学生,准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提前下课,如遇雨雪天应组织学生上机动课,不得随便停课。

7、体育实践课必须坚持以练为主的原则,教师认真辅导、组织好课堂教学,要保证授课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放任学生,不得做与本课无关的事。

8、教师上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

  9、教师每次课均应严格考勤,并做记录,对不重视体育课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教育。

10、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中发生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避免和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体育部汇报。

11、每学期考试及补考结束后,应在结束之日起三天内公布考试成绩,任课教师必须及时认真地核算出学生体育课成绩,并将学生成绩一式两份上报体育部办公室。

12、任课教师按课程表时间授课,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须经教学副主任批准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13、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违者不得参加该学期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