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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5  发布者:陈荣桂

三江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人车分流、单向行驶、适度修宽、减少会车、定点停车、标识醒目、管理严格、确保安全”为指导思想,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总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含东校区、南校区)各单位及因公或因私来校的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农用车、工程作业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等。

(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个工作日,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清理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三江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三江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学校教职工私家车主应及时到校保卫处办理《三江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所有外来车辆,需在门卫处凭行驶证登记、更换《三江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经学校特许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可不用换证。

第十条  严禁证照不全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学驾车。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指挥、检查和管理。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各类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限速慢行,在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三条  食堂送货、给养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时速和指定线路行驶,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学校或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外来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向校长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报校保卫处备案。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五条  学生开学、放假离校、招生考试等期间,为维护学校交通安全,保证道路畅通,校内交通实行临时管制,由保卫处根据校园道路实际情况确定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的管理参照非机动车辆管理执行。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非机动车进入校门后,应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因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提出,经保卫处核准的非机动车在校园内骑行时应在车头悬挂明显标识,避开人流高峰期,慢速行驶。

第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本办法,出入学校大门主动配合门卫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及行驶

第二十一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二条  咖啡屋西侧是学校大客车和中巴车专用停车位,机动大客车停放在体育馆东北角专用停车位,学校公务小汽车停放在行政楼北侧专用停车位,行政楼南侧为来宾专用停车位,保卫处应急车辆停放在保卫处东侧专用停车位,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机动车停车场(点)、非机动车(含摩托车)停车场,由校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停车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点具体位置:外语办公楼南北两侧,文新院楼西侧,汽车实训中心西侧,一教楼西侧,行政楼东侧、西侧、北侧,图书馆西侧、北侧,三教楼南北两侧、东侧,体育馆外东南角,实验楼西侧、北侧,四号门停车场,三号门停车场(送货车辆专用)。非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停车点具体位置:一号门停车场,二号门停车场,三号门停车场,四号门停车场。机动车车主根据上班地点将车辆就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班车一律从1 号门进出,具体线路:1号门→二教楼西→机械学院汽车实训中心北→行政楼南→体育馆东;体育馆东→15号宿舍楼南→一教楼南→文新院楼南→外语办公楼西→1号门环线单向行驶。学校班车在规定的校内站点上下客。

西食堂、商业街送货车辆由三号门进出,停放在三号门机动车专用停车场,东食堂、商业街送货车辆由一号门进出,停放在外语办公楼停车点。送货时间:4:30—7:30、8:30—9:30、14:00—15:30、21:30—22:30。

第二十五条  校内机动车单行线、禁行路段和区域。单行线:文新楼→二教楼西→后勤集团办公区北→机械工程学院汽车实训中心北→咖啡屋东、西两侧→15号公寓楼南→一教楼南→文新院楼南路段为环形单向行驶路线。禁行路段和区域:(1)文新院楼北→一教楼北侧路段,(2)体育馆西、南侧、北侧道路→田径场北侧→西食堂北侧道路,(3)学生公寓西区路段,(4)学生公寓东区路段。

第二十六条  所有教职工车辆、外单位车辆可由1号门和2号门出入校园。从1号门、2号门进入校园的车辆按单向行驶路线(详见第二十五条)和交通标识行驶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就近停车点停放,离校时按单向行驶路线和交通标识出1号门和2号门。所有教职工、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停放后,禁止在校内以车代步,严禁机动车在禁行路段和区域行驶,严禁在单行线逆向行驶(校班车、特种车辆、保卫处应急车辆除外)。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校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必要时,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驾驶员须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警,并报告校保卫处。接报后,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交通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务室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处协助所在院(系)、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超速、鸣号、违规停车、未停入泊位内、在禁行路段和区域行驶、逆向行驶、在校内以车代步等等。个人第一次违规,保卫处将在车辆前左侧贴《三江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违规通知单》,并在校园OA内网“校园交通曝光台”曝光;个人第二次违规,学校在OA内网“校园交通曝光台”曝光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个人累计三次违规,则取消其当年车辆进入校园资格;单位累计三人次违规,取消该单位当年平安单位评选资格,平安单位评选与先进集体评选挂钩。情节严重的(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使用来路不明车辆或赃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进入校园资格并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产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或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作书面解释或检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肇事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八、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之前施行的三江学院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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