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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校内自助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26  发布者:糜瑶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自助经营服务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自助经营地点:三江学院主校区、南校区、东校区和竹山路校区。校内自助经营内容:通过签订合同向学校提供自助经营的饮料机、零食贩卖机、咖啡机、充电宝机、开水炉、洗衣机、洗鞋机、烘干机、吹风机等。

第三条  自助经营服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服务,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

第四条  校内所有自助经营服务网点必须与学校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所有自助经营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校财务处,纳入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且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凡校园内自助经营服务活动的审批、检查、监督、资源占用费标准等由后勤处归口管理,并报学校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自助经营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提供的自助经营服务地点,提出经营理念、方案和方式。

第八条 后勤处对申请人资质和经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或议标等方式确立经营者。自助经营者需向后勤处提供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等材料,归入学校商户管理档案。

第九条 双方签订经营服务合同,经营者须缴纳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资源占用费,经营者需先缴费后经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费用,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合同周期原则上按学年计,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自助经营服务单位的业绩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续签协议的权利。

第三章  自助经营服务活动管理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十一条  后勤处负责所有档口的审批,经营者负责经营项目的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处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经营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与经营者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经营者所用的水、电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照学校管理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电等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进行校内宣传和经营活动在后勤处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场地安排和经营的项目范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年度动态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行情和各类服务项目经营状况,每年7月中旬公布年度收费标准。经营者在签署合同后,由后勤处统一安排安装水电计量器,并缴纳相关水电计量器费用;水电价格参照政府定价,水电费用由经营服务单位于每学期末经后勤处审批后至财务处缴纳。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终止合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场所进行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处根据有关学校文件规定给予清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经营者按价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符合经营服务项目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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