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王斌发布时间:2012-05-23浏览次数:491

三江学院学生工作部文件

学工字〔201217

 

 

关于印发《三江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强化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优良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江学院学生手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三江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请各院(系)依据《三江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宣传和教育,在日常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一:三江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三江学院学生请假条

附件三:三江学院学生双休日请假条

                                学 生 工 作 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请假制度  管理  办法

三江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2年5月16印发
附件一:

三江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强化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营造优良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优良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江学院学生手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请假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第二章  请假条件

第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劳动、军训、讲座、早晚自习等均实行考勤。

第六条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 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提供医院证明材料的,返校销假时补交医院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院(系)签字确认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第三章  请假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按一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请假程序:1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说明请假事由,辅导员对学生请假事由进行核实,必要时联系家长,最终决定是否可以请假;2、学生符合请假条件,经家长确认、同意,办理请假手续;3、学生在辅导员处领取并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证明,按照我校批假权限到辅导员、院(系)或学校(学工部)签署意见;4、将按照要求签署好意见的请假条复印三份,原件交学工部学生管理科备案,复印件本人留存一份,交辅导员、宿管办各一份;5、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校销假。:学生双休请假按照日常请假程序办理,填写双休日请假条(见附件2

第九条  审批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的(含五天,包括双休),应先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再交由院(系)学工领导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应先由辅导员和院(系)学工领导审核、签字,再交由学校(学工部)审批。如果要申请续假,则申请续假的时间与原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批准权限同上。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交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学生居住地附近医院急诊证明等材料。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6周),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因急病等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告知辅导员或院(系)学工领导,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在请假期满2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三条  寒假、暑假、“五一”、“十一”等两天以上的法定长假,学生离校须实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由院(系)学工领导审批,同时汇总本院(系)学生请假情况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需要参加面试或就业实习请假时,凭就业证明提前向辅导员及院(系)学工领导提出事假请假申请。外出实习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工作单位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驻外参加教学计划内实践环节学习,如:写生、单位实习等,期间,因故请假的,按照正常请假手续办理;同时,由于学生统一离校,院(系)要将离校情况汇总报送学工部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各类活动,如:学科或科技竞赛、文体竞赛等,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按照公假正常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考查(包括补考)、实习、军训期间、节假日前后,除病假外,其他一般不予准假。

第四章  销假与考勤制度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3、假满后不销假者;

4、假满后续假未经批准者;

5、请病假没有指定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6、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假者(不得口头请假、不得电话请假、不得辅导员代假);

7、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学工领导同意者例外);

8、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对于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以及规定的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学生旷课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相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班级和个人出勤情况,将作为班级考核和学生个人奖、勤、助、贷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节假日离校不请假者,按照《三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三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擅自离校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学校统一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院(系)要经常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前后及时掌握学生离校及按时报到情况,将相关情况报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三江学院学生请假条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所住寝室

号楼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离校去向

 

学生电话

   

家庭电话

 

 

学生本人

请假原因

具体请假原因:

 

 

 

   

你的请假属于:病假(     事假(      公假(    

                  学生签名:           日期:       

辅导员意见(含请假事由核实情况)

 

 

 

 

 

                  辅导员签名:         日期:       

 

院(系)

 

 

 

 

 

 

 

                        签名:          日期:       

 

 

学校意见

(学工部)

 

 

 

                        签名:         日期:       

备注:

1、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一)学生请假五天(含五天)以内,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由院(系)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批准。(二)学生请假五天以上,经辅导员及院(系)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签署意见,学工部批准。

2、学生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条复印三份,原件交学工部学生管理科(体育馆205),复印件本人留存一份,交辅导员、宿管组各一份。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校销假。

附件三:

三江学院学生双休日请假条

 

 

学号

 

院(系)班

 

所住寝室

号楼            

 

请假时间

 

请假事由

 

辅导员意见(含请假事由核实情况)

 

 

院(系)

  

 

 

备注:

1、学生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条复印三份,原件交学工部学生管理科(体育馆205),复印件本人留存一份,交辅导员、宿管组各一份。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校销假。

2、此假条仅限于学生双休日回家请假使用,平时假条用另一种(一页一张假条的)假条。

 

 

 

三江学院学生双休日请假条

 

 

学号

 

院(系)班

 

所住寝室

号楼            

 

请假时间

 

请假事由

 

辅导员意见(含请假事由核实情况)

 

 

院(系)

  

 

 

备注:

1、学生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条复印三份,原件交学工部学生管理科(体育馆205),复印件本人留存一份,交辅导员、宿管组各一份。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校销假。

2、此假条仅限于学生双休日回家请假使用,平时假条用另一种(一页一张假条的)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