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斌发布时间:2015-04-08浏览次数:385

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塑造学生创业品格、培养学生创业素质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二条 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行政和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中心负责指导与管理的创业场所。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的创业孵化平台,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理论、政策和硬件扶持,致力于培养一批技术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和产品开发型创业者。
第三条 孵化基地设立“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特色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业团队。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工作职责为:
1.依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起草我校大学生创业政策草案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鼓励学生组建创业团队,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和遴选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名单;
3.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掌握国家、省、地方,以及学校的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工作室的发展提供指导,含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器以及扶持资金;
6.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7.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8.负责对创业团队以及创业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注销,防止其出现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9.负责孵化基地的整体装饰装修、改造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10.负责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积极争创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和示范基地。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创业团队的申请条件
1.创业团队申请必须由团队负责人提出;
2.团队必须是三江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团队总人数不超过8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且团队中一年级学生不超过1人;
3.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好,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4.团队须具有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5.团队须自行邀请一位以上在校职工作为指导教师;
6.对校外服务的团队必须取得工商、税务注册资格;
7.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8.团队要向招生就业中心提交创业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
第六条 创业团队的审批程序
1.招生就业中心(管理机构)对团队提交的创业申请表和创业(商业)计划书进行初次审核;
2.招生就业中心对于符合标准的团队进行登记、组织专家评审团公开进行评审答辩,并向全校公示入驻团队名单;
3.公示结束后,合格的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并通过考核;
4.创业团队与招生就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书、承诺书、交纳入驻保证金800元,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保证金在办完退出手续后,无息退还。
5.创业团队在招生就业中心的指导下,10天内完成创业工作室的布置和装饰,经检查合格,5天内正式开展创业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创业团队的评审标准
1.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2.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成绩均合格,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团队的项目要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且适合在校内创业;
5.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
6.同等条件下,产品开发型、技术服务型和特色商业服务型项目优先审批;
7.同等条件下,团队成员参加过国家、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校内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优先审批;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管理
第八条 运营管理
1.团队入驻后,必须按照申报项目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团队须按实际消耗承担相应的水电费;
3.团队需提交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学期和年度创业项目运营报表、数据及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学校完成统计工作;
4.招生就业中心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末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期和学年末进行一次学期和学年检查,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5.创业团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文化学习研讨和相关创业培训活动;
6.招生就业中心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对创业团队学期和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对优秀创业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7.招生就业中心为团队建立考评档案,将团队学生创业实况通报所在学院;
8.创业团队成员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需要征求招生就业中心的同意,不得单独接受采访;
9.创业团队如需在学校公共场合举办创业相关的宣传活动,需要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招生就业中心和保卫处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各自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成员须按照校方规定挂牌运营、带证上班;
3.团队需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创业工作室进行布置,制作“公司简介、公司文化、商业模式、科研成果”等KT板并挂墙展示。不得擅自对场地已有的架构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团队所进行的任何装饰须提交相应方案,经招生就业中心同意方可进行;
4.团队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用品以及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招生就业中心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贵重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要及时报告招生就业中心,必要时立即报告保卫处;
5.因团队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须及时报告招生就业中心并按照原价赔偿;
6.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内大声喧哗或从事干扰其它团队工作的任何事宜;
7.团队不得擅自在场地内部或场地旁边举行大型活动,如果举行需提前3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有校外人士参与,需要提前5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请示。
第十条 卫生管理
1.团队须每天做好各自区域以及对应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工作,始终保持场地环境优雅、卫生清洁;
2.禁止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在基地内部任何位置,或停放在基地道路旁。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团队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在基地内部留宿;
2.团队离开场地须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3.团队成员要防微杜渐,发现任何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有义务立即向招生就业中心或保卫处报告;
4.因团队成员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损失由团队全部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的创业基金由团队自行筹集。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经团队申请,报学校审批后,可获得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技术服务型招生就业中心为团队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创业团队统一办理工作证,统一规划各项创业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内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创业论坛、我的青春创业故事等活动,依托国家、省及市举办的创业竞赛和培训活动等为学生提供锻炼平台。
第十六条 学校免费为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桌椅等办公条件,入驻基地第一学期免交水电费,提供宣传推介等服务,负责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创业团队提供帮助。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
第十七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考核时间:创业团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协议期;成果汇报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招生就业中心向创业团队发出通知;
2)创业团队根据“考核指标”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3)招生就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调查审核;
4)根据考核指标评审打分;
5)公布考核结果。
3.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分为日常管理(G1)、创业工作室布置(G2)、安全情况(G3)、运营材料上交(G4)、运营汇报评审(G5)、支持配合工作(G6)6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创业团队考核前需提交创业团队花名册、内部管理制度、学期工作计划、学期运营报告(含财务报表、团队承担的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媒体报道、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营业执照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材料需要装订成册,具体详见考核指标附件。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中止或缩减协议期:创业团队孵化协议期以考核结果为准。如果G≥60分,且G1~G6均须≥该项总分的60%,创业团队可以继续在协议期内孵化;如果G<60分,招生就业中心中止与创业团队间的孵化协议;如果G1~G6任一项得分小于该项总分的60%,每有一项削减一个月的孵化期;
2.评比表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对于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颁发创业团队孵化合格证书。
第七章 创业团队的变更和中止
第十九条 变更。如果创业团队负责人以及成员在孵化期间发生变更,或创业团队成员在孵化协议期内毕业需要变更,必须向招生就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填写《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团队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申请书》,经招生就业中心批准后变更。如果在协议期内,创业团队负责人毕业或是休学,仍需继续孵化原项目,须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的,可保留原项目至孵化期满。
第二十条 孵化时间。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团队项目孵化期限为一年,不超过二年。孵化期结束,对继续需孵化的优秀项目,校方允许该项目重新申请校内孵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团队若是出现以下问题,招生就业中心有权直接中止孵化项目。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80元/天收取场地租赁费,并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1.经学期末学校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创业团队负责人协议期间毕业、休学等情况的,需继续孵化原项目,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不通过的;
3.团队依托校外机构在校内孵化基地申请入驻孵化,并由校外机构或是非在校生主导在校内的创业活动,一经发现核实立即中止协议;
4.团队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
5.团队进入孵化基地,未按照基地管理办法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办公室经常处于空闲或是关闭状态者,经核实可中止孵化;
6.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要求,随意扩大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者;
7.凡是未征求招生就业中心同意,接受采访并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团队,招生就业中心将追究其责任,并考虑缩减其孵化期或中止孵化协议;
8.未按时缴纳水电费者;
9.团队未经招生就业中心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孵化项目;
10.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者,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者;
11.向招生就业中心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者;
12.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3.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者;
14.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者。
第二十二条 其它中止情况
1.协议期满中止。协议期满的,创业团队应及时到招生就业中心办理中止孵化手续;
2.自动申请中止。入驻团队在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入驻团队须提前15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3.孵化成功后中止。对孵化成功的团队,须提前15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出手续
创业团队退出孵化基地前,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结清水电费,上交水电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2.提交《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团队退出申请书》;
3.提交团队运营总结报告;
4.清理工作室,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向学校移交校方资产与设备。
以上三项材料需要全部提交至招生就业中心,经审核无误,且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的创业团队方可颁发孵化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三江学院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团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三江学院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