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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大春

龚大春简介

龚大春副教授,男,19673月生,安徽滁州人。19897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1-2012南京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刑法.证据法学

主讲课程:《刑法学》,《律师与公证实务》

教学专长:实践教学。

教学理念:教是为了不教。

主要奖项:2014年 “三江学院优秀教师”。

研究项目

1、三江学院《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

2、三江学院《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3、三江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建设》,

4、三江学院《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5、教育厅《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科研成果

1、《论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6

2、《单位犯罪的主体研究》 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005.11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

3,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9.06年第4期,独著。

4、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12.07年第6期,独著,南京社会科学联合会2011年度优秀奖。

5、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法制与社会》,2008.6. 08年第6期,独著。

6、证据的本质与属性,《社科纵横》,…2008.1008年第10. 独著。

7、论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法理念,兰州学刊》,2010.1,1. 独著

8、论我国民办高校产权机制的建构,中国电力教育》,2010.9,9. 独著

9、论单位犯罪的主体依据,法制与经济》,2010.12,12. 独著

10、黑社会组织犯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探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12,6. 独著

11刑法的独立性与刑事政策刑法化路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9月,第4期,独著

12、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方略,《法制与经济》20155月期,独著

13、《举证责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4,独著

14、《刑法学简明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8,独著

主要社会兼职

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江学院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