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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大春简介 龚大春副教授,男,1967年3月生,安徽滁州人。1989年7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1-2012南京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刑法.证据法学 主讲课程:《刑法学》,《律师与公证实务》 教学专长:实践教学。 教学理念:教是为了不教。 主要奖项:2014年 “三江学院优秀教师”。 研究项目: 1、三江学院《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 2、三江学院《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3、三江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建设》, 4、三江学院《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5、教育厅《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科研成果: 1、《论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6 2、《单位犯罪的主体研究》 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005.11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 3,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9.06年第4期,独著。 4、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12.07年第6期,独著,南京社会科学联合会2011年度优秀奖。 5、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法制与社会》,2008.6. 08年第6期,独著。 6、证据的本质与属性,《社科纵横》,…2008.10,08年第10期. 独著。 7、论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法理念,《兰州学刊》,2010.1,第1期. 独著 8、论我国民办高校产权机制的建构,《中国电力教育》,2010.9,第9期. 独著 9、论单位犯罪的主体依据,《法制与经济》,2010.12,第12期. 独著 10、黑社会组织犯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探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12,第6期. 独著 11、刑法的独立性与刑事政策刑法化路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9月,第4期,独著 12、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方略,《法制与经济》2015年5月期,独著 13、《举证责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4,独著 14、《刑法学简明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8,独著 主要社会兼职: 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江学院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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