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徐贤发布时间:2016-07-04浏览次数:588


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组字〔201512


关于印发《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经校党委研究,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党总支可依据本细则,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党员发展工作办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送校党委人事组织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




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第二章 入党申请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要做好新生入党的启蒙教育,通过初级党课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及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政策教育,积极进行政治引导,提高新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等;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进行教育和鼓励。对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学习表现好,作风正派,有群众基础,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申请人,通过党员和群众推荐、团组织推优投票和公示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

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定期的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条 校级党校采取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廉洁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所有党校学员需参加培训班的结业考试。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1-2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和考察意见填入《发展对象考察表》。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培养联系人应当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并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硬、道德品质好、理想信念坚,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须向党组织递交个人自传。个人自传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为社会媒体报道的入党积极分子,且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学生发展对象还应在满足下列相应基本学业条件的品学兼优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一)思想政治表现、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充分,综合表现突出,且群众基础较好。

(二)发展对象为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年级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应为团员。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二年级发展对象学习成绩须在本年级本专业中名列前茅,或获得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或校“三好学生”荣誉等表彰;三年级及以上者学习成绩须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中等偏上,主要学生干部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中等左右,且至少获过一次校级以上表彰,如: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辅导员助理、优秀团学干部、各类积极分子等。

同等条件下,取得相应外语和计算机国家(省级)等级证书或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的,可逐项比较,择优发展。

(四)积极参加学生公寓文明建设,认真完成学生公寓党组织(公寓管理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无学生公寓违规行为,所在寝室卫生状况良好,近两学期卫生分均达85分左右。

(五)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为社会媒体报道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学院党总支研究并报校党委人事组织部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及公寓卫生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无不及格课程,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符合二级学院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须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其主要方式及要求是:

  (一)听取党员意见,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二)听取群众意见,可采取民意测评、群众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书面征求意见。

民意测评应采取书面方式,主要测评被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素质、遵纪自律情况、学习或工作态度、志愿服务意识和发挥

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民意测评参会人数应当不少于测评单位(班级、部门)总人数的4/5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群众座谈会非党员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班

级、部门)总人数的1/3左右,同时还应个别征求其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等熟悉该生的有关老师意见。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群众座谈会非党员人数不少于7人,同时

应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三)本单位党员或群众人数较少的,党员座谈会、群众座谈会可合并召开。

  (四)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校党委人事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

  (五)民意测评意见汇总表、座谈会记录、个人书面意见等应有相应的负责人的签名。

  第十七条 学生最近两个学期必修(选)课程有不及格者,教职工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者,民意测评赞成人数不过3/4者,党员和群众座谈会及个别征求意见赞成人数低于4/5或反对人数超过1/5的,均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党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通过函调形式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原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审查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等。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

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党内纪律处分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学生发展对象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党总支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发展对象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座谈会记录或民意测评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奖证证书、团组织“推优”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教职工年度考核

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等)整理装袋,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党

总支。

(二)党总支负责发展党员的书记或副书记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

初审。

  (三)党总支召集总支委员召开预审小组会议,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总支书记和副书记需同时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四)党总支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公示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预审小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五)党总支将发展对象的《发展对象考察表》上报校党委人事组织部进行审查。校党委人事组织部将发展对象在全校范围内进一步予以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人事组织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党总支做出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人事组织部。对公示无异议的,人事组织部登记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到党总支,党支部按照编号对应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能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

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

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查。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指派专人对支部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必须召开总支委员会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总支审查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条 党总支将审查通过的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报校党委人事组织部。校党委通过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由校党委发文批准入党,同时发放《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其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审查预备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决议上报后1个月内完成。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在党总支上报后3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接到校党委审批发文后,党总支或党支部须为预备党员指定考察联系人,原则上由其培养联系人担任,并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党小组)。考察联系人同预备党员谈话,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宣誓仪式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党委发文批准后的1个月内完成。

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是:奏唱《国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

名单;预备党员宣誓;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或代表

向党表决心;老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奏唱《国际歌》。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坚持集

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师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实现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学生党员每季度至少汇报一次,教职工党员每半年至少汇报一次。党支部应当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一次讨论,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通过教育和考察,着重了解预备党员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是否在校院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不足。

考察联系人应当及时将季度考察意见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考察联系人因工作、学习变动不便于承担考察任务党的,由党总支或

党支部重新指定考察联系人。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1个月,要主动向党支

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在接到预备党员提出的书面转正申请后,应

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公示,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和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党支部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公示期满后,党支部负责召开党员大会,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因违反校纪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在校学生预备党员因在预备期内出国(境)留学,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不少于半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总支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

后,党支部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支部认为有必要可对其

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总支委员会审查和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因升学、工作变动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支部要重新甄别其身份,严格审核其入党材料,对入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为期一年的教育和培养。高考考入我校的新生预备党员还须参加我校的党校学习,并通过党校结业考试,考察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履行转正手续。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因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接受单位的党支部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原单位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失误的,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求原单位党组织在该同志《入党志愿书》“备注”页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接收单位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审批,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二条预备党员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应将其转正申请、思想汇报和《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审查通过后,党总支组织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完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后,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将转正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中,报党总支审查。

第四十三条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审查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审批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其本人,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要求同本人谈话。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人事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各支部建立党员档案,存入学生本人档案,随毕业生档案同时转递。

第七章  毕业生预备党员转正和组织关系转移

第四十五条  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毕业,可提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可以按照转正程序,提前办理其转正手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毕业,其在校考察时间达到10个月以上,毕业生户档关系转出的,其组织关系可以申请暂时保留在原党支部,待转正后随即将组织关系迁出。

户档关系申请留校的预备党员,在留校期内需办理转正手续的,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其转正申请后,要求提供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鉴定,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党支部出具。党支部参考其校外表现鉴定,以及在校考察期间的表现,对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给予办理转正手续。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将其组织关系转出,由接收单位党组织继续考察和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随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转递的同时,办理迁出手续。因档案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组织

关系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七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党总支应根据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指标数。

党总支应当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自查,要定期向校党委人事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人事组织部定期对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并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谁培养、

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段一审”

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

载,实行全程记实,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

第四十九条 党总支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支部书记的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