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大学生共产党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徐贤发布时间:2016-07-04浏览次数:405



三江学院大学生共产党员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励大学生共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有关规定和十八大以来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开展大学生党员考核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大学生党员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10月份集中进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在校大学生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当年新转入学生党员除外)。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考核年度内党员的综合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学业成绩、公寓生活、组织纪律、廉洁自律、道德行为、组织生活、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五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论与预备党员的转正和正式党员的各类评优密切挂钩。

() 优秀共产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党的教育,按时交纳党费,宗旨意识强,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育成绩在良好以上,且在考核年度内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2学业成绩优秀,学年成绩进入年级(专业)排名前20%,且获得省、市级及以上表彰或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表彰。

3、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和国家(省级)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考试,专科生通过高校专科外语应用能力和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考试。

4、所在班集体班风正,学风好,无重大班风、学风问题。在民主测评中,“好”票高于80%

5、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建设,本人所在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均分在90分以上。

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为社会报道传颂的,考核结果可直接鉴定为优秀等次。

() 合格共产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党的教育,按时交纳党费,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服务群众,德育成绩良好以上。

2、学业成绩中等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3、获得校级及以上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或校内“文娱积极分子”、“体育积极分子”、“卫生积极分子”等表彰。

  1. 所在班集体具有良好的班风,无集体事件发生。在

民主测评中,“好”和“一般”票高于80%

  1. 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建设,本人所在宿舍卫生均分80

以上。

  1. 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能较好完成党组织交派的各项

任务。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 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党的教育,不按时交纳党费,不

能较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德育成绩中等及以下。

  1. 学业成绩较差,有多门不及格课程。

  2. 入党后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

  1. 在集体中基本不做什么工作,宗旨意识淡薄,在集

体中有较坏影响。

  1. 在公寓文明建设中表现差,本人所在宿舍卫生均分在70分以下。在民主测评中,“差”票高于30%

  2. 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参加集体活动,不能完成党组织交派的各项任务。

    1. 考核程序

(一)学生党员进行自我鉴定,撰写个人“党性述职小结”,并在班级中进行述职。全班同学在听取学生党员述职的基础上对党员同学的宗旨意识、模范作用发挥等进行民主测评。

(二)学生党员所在党支部填写“大学生党员考核鉴定表”,并依据考核条件研究得出对每位党员的结论性意见。

(三)各学院党总支对各学生党支部填写的“大学生党员考核鉴定表”进行审查,并对各学生党支部的考核意见进行研究,得出对每位党员的考核结论,并整理上报人事组织部。

(四)人事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研究决定,给每位党员确定最终考核结论。

    1. 考核讲评

(一)党员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党总支(党支部)须组织一次共产党员考核讲评活动,或召开一次学生党建总结表彰和经验交流大会。

(二)对考核结论优秀者,应予以大力表扬和宣传,激励其继续保持先进;对考核结论合格者,鼓励其努力进取,积极创先争优;对考核结论不合格者,应对其提出警示,并由党总支书记或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个别谈话,限期要求其写出整改意见。党总支将谈话情况和后期整改教育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奖惩

(一)学校每年以文件形式对考核结论优秀的党员进行表扬;对在校期间多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学生党员发放“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荣誉证书。

(二)对考核结论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且延长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在延长预备期间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连续两学年考核结论不合格的党员,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所在党支部提出处理意见。对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劝退的,须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