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7-20浏览次数:1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三江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国家及校内各种课程和证书考试、考查(以下简称考试)。学生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章 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于此类违纪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考试开始后,未按要求将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图表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及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6.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八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于此类违纪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考试证件,不经主考同意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迟到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影响考场秩序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作弊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在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被发现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纸张、桌椅、衣服、文具、身体等上面的,或在课桌及身体周围可触及的地方、试卷下面放有与考试课程及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2.故意将试卷不加覆盖地摊开或举起,给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3.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4.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5.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错答答案雷同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或电子设备的

7.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11.销毁有作弊嫌疑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2.相互核对试卷的;

13.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7.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的;

8.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的;

9.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它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流程。

1.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停止其考试,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并如实详细记录在《三江学院监考情况报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考试违规情况核实并认定后,将有关材料转学生违纪处分小组。

3.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程序按《三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无效。申诉期间不暂停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