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俭学工作,促进勤工俭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俭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贯彻落实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俭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俭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加强对勤工俭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俭学育人功能。

第六条对在勤工俭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俭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俭学活动。对在勤工俭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勤工俭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俭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俭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岗位类型:勤工俭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俭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勤工俭学酬金标准及支付:校内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条用工岗位申请:对于固定岗位,用工部门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三江学院部门勤工俭学固定岗位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批。

对于临时岗位,在工作开展前五个工作日内,由用工部门填写《三江学院部门勤工俭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岗位招聘: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将招聘信息通过易班(易三江)平台进行公布。有意向的学生在易班(易三江)平台上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按照规定时间上岗。

用工单位对录用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及安全教育,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录用的学生,按照既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用工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