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雪娇发布日期:2018-07-20浏览次数:7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苏财教〔2007〕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好学上进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参加一定量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补充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资助活动,是对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本着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通过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培养自力更生和热爱劳动的观念。

第二章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三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的职能部门,受学生工作部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辅导员为本班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老师,配合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奖惩工作。

 第七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先填写《三江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辅导员和学院学工领导审批同意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双选会,各部门用工时,要保证勤工助学工作量的饱和。勤工助学报酬为10元/小时,原则上,每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10个小时,每月收入不得高于400元。

 第八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视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安排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申请:

1.申请时间: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

2.申请对象: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新生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申请条件: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在校期间无违纪或受过处分。

4.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三江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对申请学生的贫困等级审核签字后,学生持院系审核后的《三江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对照自身条件,结合学校提供的各类勤工助学岗位,现场参加双选会,到意向部门投递申请表,用工部门正式录用后培训上岗。每学期末用工部门对本部门录用过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每学年用工结束后需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同学必须服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均有权提出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支付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需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时间予以登记,并将时间登记表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用工部门审核好学生的每月的工作时间,并填写《三江学院报销单》和《三江学院勤工助学报销费用明细表》,由用工部门负责人审核,学生工作部部长审批。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报销,勤工助学费用直接由学校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