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345

三江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党建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努力实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师生员工满意。

第二条 我校学生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章》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明确以下细化条件:

(一)一般应经过一年及以上党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硬、道德品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德育良好以上,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综合表现突出,且群众基础好(参加群众座谈会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3,或不低于10人)。

(二)发展对象为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为共青团员,且须取得三江学院“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暨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后方可发展。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二年级发展对象学习成绩须在本年级本专业中名列前茅,或获得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或校“三好学生”荣誉等表彰;三年级及以上者学习成绩须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中等偏上,且至少获过一次校级以上表彰,如: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辅导员助理、优秀团学干部、各类先进个人等。主要学生干部综合表现突出的,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中等左右。

同等条件下,取得相应外语和计算机国家(省级)等级证书或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的,可逐项比较,择优发展。

(四)积极参加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所在寝室卫生状况良好,近两学期卫生成绩均分达到80分以上。认真完成学生公寓党组织(公寓管理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无学生公寓违规行为,卫生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为社会媒体报道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学院党总支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及公寓卫生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通过团组织推优和政审。团员推优赞成票数应达到所在班级团员总数的50%以上。

(七)符合二级学院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

(八)曾因违纪受处分学生提出入党申请的,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学生须在处分解除6个月以后,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须在处分解除12个月以后,且符合发展党员条件的,基层党组织可将其列为培养对象。

第三条 对学生党员的发展,要加强培养教育,遵循中组部规定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我校学生入党实行学生公寓党组织、团组织、学院党组织、组织人事部和学校党委两级五层责任把关制。

第四条 对学生党支部所属党员要在规范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性的考核和奖惩。每学年各学院党组织要组织对所属学生党员进行以民主测评为重要参考的共产党员先进性考核。考核内容为该学年党员的综合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学业成绩、公寓生活、组织纪律、廉洁自律、道德行为、组织生活、工作实绩等方面。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论与预备党员的转正和正式党员的评优密切挂钩。考核结束后,各总支、支部要进行认真讲评。对考核结论优秀者,应予以大力表扬和宣传,激励其继续保持先进;对考核结论合格者,鼓励其努力进取,积极创先争优;对考核结论不合格者,应对其提出警示,并由党总支书记或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个别谈话,限期要求其写出整改意见。是预备党员的应延期转正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总支需将谈话情况和后期整改教育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考核结论为优秀

(一)能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党的教育,按时交纳党费,宗旨意识强,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育成绩优秀。

(二)学业成绩优秀,学年成绩进入年级(专业)排名前20%,且获得省、市级及以上表彰或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表彰。

(三)所在班集体班风正,学风好,无重大班风、学风问题。

(四)在民主测评中,“好”票高于80%

(五)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建设,认真完成学生公寓党组织(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本人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或考核年度内所在宿舍卫生均分在本公寓楼排名前20%以上。

(六)考核年度内,参加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达到48学时。

(七)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或公益服务等事迹突出的、被评为学校榜样年度人物的,考核结果可直接鉴定为“优秀”等次。

(八)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和全国(省级)计算机二级考试、学院和学校已共同认定的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A类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可优先鉴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考核结论为合格

(一)能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党的教育,按时交纳党费,注重自身党性修养,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服务群众,德育成绩良好以上。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中等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三)所在班集体具有良好的班风,无集体事件发生。

(四)在民主测评中,“好”和“一般”票高于80%

(五)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建设,认真完成学生公寓党组织(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本人所在宿舍卫生均分在70分以上。

(六)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能较好完成党组织交派的各项任务。

(七)考核年度内,参加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达到36学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党的教育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不能较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德育成绩中等及以下。

(二)学业成绩较差,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

(三)入党后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四)在集体中基本不做什么工作,宗旨意识淡薄,在集体中有较坏影响。

(五)在公寓文明建设中表现差,本人所在宿舍卫生均分在70分以下。

(六)在民主测评中,“差”票高于30%

(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参加集体活动,不能完成党组织交派的各项任务。

(八)考核年度内,参加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少于36学时。

第八条 毕业班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前未达到发展条件没有发展的,学院党组织将其入党材料整理并归入其档案,为毕业生到新的单位继续培养考察做好衔接工作。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九条 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在毕业时需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需向所在基层党组织申请办理组织关系暂存申请。对于已办理申请手续的预备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有关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并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的书面证明。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所在基层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所在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可申请将组织关系暂存在原基层党组织。相关毕业生党员需提交暂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学院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暂存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自出国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回国、将继续在国外学习研究的,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党员停止党籍后,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当继续与其保持联系,在其回国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恢复其党籍。自出境之日起,超过5年仍未返回、将继续在境外学习研究的,保留党籍,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与其保持联系。对已取得联系、出国(境)时间未超过5年的党员,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应当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每半年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对加入外国国籍的,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作出出党处理。所在基层党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做好毕业生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二条对超过6个月联系不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依据《党章》规定,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精神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