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校区: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对在册学生困难资格复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复查及评议
1、各学院、各校区要根据《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成立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和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包括对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和对原在册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复查及评议;各学院、各校区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或本校区认定工作。
2、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14级、15级、16级、17级在校生中,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及各学院、各校区认定工作组须根据评议和审议情况,对所有在册的困难学生资格都要逐一进行复查。对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应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对困难程度不合理的及时做出调整;对困难情况和困难程度已发生变化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和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困3个档次。各学院、各校区可参考2018学生手册《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中的贫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5、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酌情放在某个困难档次: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者“事实孤儿”;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或少数民族学生;
(5)父母为城市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者;
(6)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7)家庭供养人口较多并且缺少经济来源;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
(9)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10)其他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认定流程
认定流程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1、各学院、各校区在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制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困难认定的同学须附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无收入、低保户、重病户、双下岗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3、10月12日前,各学院、各校区须将经逐一复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等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体育馆209办,电子版汇总名单发至孙老师OA邮箱。此次复查认定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对全院《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进行封库,无特殊情况,各学院、各校区不得再做任何更改。
学生工作部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