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强化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营造优良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优良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请假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第二章 请假条件

第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军训、讲座、早晚自习等均实行考勤。

第六条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提供医院证明材料的,返校销假时补交医院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院(校区)签字确认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第三章 请假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按一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请假程序:(1)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辅导员对学生请假事由进行核实,联系家长,最终决定是否可以请假;(2)学生符合请假条件,经家长确认、同意,办理请假手续;(3)学生在易三江平台填写请假条,发起请假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按照我校批假权限辅导员、学院(校区)、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逐级审批;(4)将按照要求审批通过的电子请假条打印三份,本人留存一份,交辅导员、宿管办各一份;(5)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回校销假。(6)学生双休请假按照日常请假程序办理,在易三江平台填写请假条。

第九条 审批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的(含五天,包括双休),应先由辅导员审核通过后,再交由学院(校区)学工负责人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应先由辅导员和学院(校区)学工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再交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批。如果要申请续假,则申请续假的时间与原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批准权限同上。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交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学生居住地附近医院急诊证明等材料。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6周),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因急病等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告知辅导员或学院(校区)学工负责人,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在请假期满2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三条 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学生离校实行易三江平台线上请假和线下登记制度相结合,同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需要参加面试时,凭就业证明提前向辅导员及学院(校区)学工负责人提出事假请假申请。学生就业实习请假按照毕业生就业请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出实习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工作单位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驻外参加教学计划内实践环节学习,如:写生、单位实习等,期间,因故请假的,按照正常请假手续办理;同时,由于学生统一离校,学院要将离校情况汇总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各类活动,如:学科或科技竞赛、文体竞赛等,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按照公假正常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考查(包括补考)、实习、军训期间、节假日前后,除病假外,其他一般不予准假。

第四章 销假与考勤制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3.假满后不销假者;

4.假满后续假未经批准者;

5.请病假没有指定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6.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假者(不得口头请假、不得电话请假、不得辅导员代假);

7.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学工负责人同意者例外);

8.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对于实习、社会调查以及规定的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学生旷课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相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班级和个人出勤情况,将作为班级考核和学生个人德育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节假日离校不请假者,按照《三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擅自离校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有学生请假必须在易三江平台提出申请,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