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7-20浏览次数:2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三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三江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经学生违纪处分小组认可的其他可减轻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如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

(三)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五)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

(六)重犯同一种违纪行为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依本规定应给予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

(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三)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八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事件、造成打架事件发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寻衅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屡次打架、聚众斗殴或召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周边地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盗窃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敲诈、勒索等侵占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金额不满人民币2000元,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或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节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理按《三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课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学习、学术纪律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将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学术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以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六节 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三江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累计有一次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攻击、侵入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的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将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私盖学校公章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学生违反学校禁烟规定,在校内公共场合抽烟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节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观看暴恐声像制品,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于赌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凡有吸毒、贩毒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 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定性;二级学院或分校区负责收集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纪处分小组提出拟分意见,下达拟处分意见告知书;二级学院或分校区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签字,并将《三江学院学生拟处分意见告知书(学校存)》提交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学生本人拒绝签字,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同意拟处分意见,二级学院或分校区在《三江学院学生拟处分意见告知书(学校存)》上进行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小组收到复核结果,依据本规定相关内容,对学生作出相应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或分校区讨论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或保卫处确认定性,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记过处分由违纪处分小组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开除学籍处分报校务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或分校区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分决定生效。处分文件送达情况记录表需在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留置宿舍或邮寄等方式,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处分决定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无效。申诉期间不暂停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处分期及解除程序

 第三十五条 记过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 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或校区应当对受处分的学生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学生。

 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满后,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良好者,经二级学院或分校区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生违纪处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对毕业班受处分的同学,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经本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可提前解除处分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学院或校区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学生违纪事项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可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三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