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置换课程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7-20浏览次数:655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更好地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行动计划,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与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入置换课程范围的创新创业活动内容和成果

1.各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2.各类“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创业项目竞赛。

3.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

4.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二、创新创业活动置换课程的方法和标准

1.课程缓考:学生所参加的创新创业活动与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该门课程缓考。根据学生手册的有关要求,申请课程缓考将无法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选。

2.课程免听:学生所参加的创新创业活动内容和成果与所学习课程内容相对应,可申请该门课程免听(不免考)。

3.课程加分:学生所参加的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高水平成果,可申请相关课程成绩加分。

1)参加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根据竞赛成绩,可申请与竞赛内容相对应的相关课程的总评成绩加分,但最高不能超过95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获奖类别

获奖等级

加分

 

 

 

国家级学科竞赛

A类特等奖、A类一等奖

20

B类特等奖、B类一等奖

15

A类二等奖

15

B类二等奖

12

A类三等奖

12

B类三等奖

10

 

 

 

 

省级学科竞赛

A类特等奖

12

B类特等奖

10

A类一等奖

10

B类一等奖

8

A类二等奖

8

B类二等奖

6

A类三等奖

6

B类三等奖

5

市级学科竞赛

A类特等奖、A类一等奖

5

    说明:

   ①本标准为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按《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认定。

②以团队参加的竞赛,加分学生原则上不超过5人,其中主力队员加分系数按获奖等级对应的标准进行认定(主力队员不超过3人),其他队员加分系数按获奖等级降一等级后对应的标准进行认定。

③同一项目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认定加分系数,不得累计认定加分系数。

④“挑战杯”竞赛、创业项目竞赛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标准进行认定加分。

2)学生以第一作者申请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可申请与专利或学术论文内容相对应的相关课程的总评成绩加分,但最高不能超过95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成果形式

成果级别

加分

专利、著作权

获得发明专利

20

获得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

15

申请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

8

 

 

学术论文

发表在SCI、EI、ISTP、SSCI、CSSCI、CSCD期

20

发表在核心期刊

15

发表在省级及以上刊物

8

 说明:①学术论文须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

②省级及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

③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

1.课程免修:学生所参加的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高水平成果,可申请相关课程成绩免修。

1)学生参加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以第一作者申请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均可申请相对应的相关课程免修。可申请课程免修的竞赛获奖等级以及学生获得成果级别参照上一条“课程加分”中的内容。

2)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由学院组织评定记载课程分数,但最高不能超过95分。

三、实施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申请课程免听、加分、免修,均需向所在学院递交《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置换课程申请表》。

2.学院初审及申请材料公示: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后,必须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公示在校园网上。

3.公开答辩: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必须参加由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的公开答辩;答辩结果由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核、公示。

4.结果公示:教务处将公开答辩的结果公示在校园网上。

5.其他说明: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高水平成果,可选择申请课程加分或课程免修中的一项,如学生申请课程加分获批准后, 就不能再申请课程免修。学生申请课程加分或课程免修后,不再重复获得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

2)教务处于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前统一受理全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课程免听、加分、免修申请并处理结束,记入教务管理系统。

3)学生申请缓考,向所在学院递交《三江学院缓考申请表》, 并按办理缓考的程序完成所有手续。

四、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内容和成果。

2.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