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7-20浏览次数:2030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分管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三江学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大学生医疗保险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部。

 三、参保范围和参保资金

(一)参保对象: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参保费用:根据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参保的大学生个人

 缴费部分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代收代缴,医保费按学制缴纳,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25日。低保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保障期:大学生按照学制参加居民医保后,保障期自入学当年9月1日至毕业当年8月31日。大学生按学制参保缴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年度的医保费用可以办理退费,由学校统一办理,不受理大学生个人申请。已生效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但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四)原则上没有参保的学生都要参加医保,如有学生不愿意参加大学生医保的,需学生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并承诺因没有参加大学生医保的一切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家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

 (五)享受低保政策的困难家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提供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或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由学校提交南京市医保中心对低保家庭学生进行认定,经南京市医保中心认定后的低保学生名单参保后不再变更。

(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回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四、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及报销

 

(一)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二)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三)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四)大学生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和生育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 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学年内多次住院的, 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因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2.门诊大病待遇。在门诊进行门诊大病病种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5%。

3.住院和门诊大病在非定点医院或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个人自理。

4.门诊待遇。根据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我校参保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使用制,具体作如下补充修订:

1)在医保范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0至300元之间的费用,由学校基金支付100%;300元以上的费用学生个人自理,全年每位学生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300元。门诊包干费用主要解决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门诊人身意外伤害等费用。

2)在当年门诊医疗包干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学校根据经费结余的实际情况,提取特困生医疗补助经费,对在校特困生进行医疗补助。

3)特困生医疗补助标准:凡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一学年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再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1000元以上部分报销3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年。

4)特困生医疗补助程序:①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历、发票;②学院审核确认签字盖章;③学生工作部资助办、医保办审核签章;④到财务处领款。

5)特困生资格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办公室认定为准。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用列入学校门诊包干经费支出。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6.大病保险。符合大学生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一个学年内,个人自付金额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7.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五、制卡及就诊

(一)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每一位参保大学生制作南京市民卡。

(二)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南京市各居民医保定点医院(社区以上医院,含校医务室)。参保学生在普通门诊就医无须持卡,全额支付医药费后,持医院发票回学校报销。学生在药房购买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三)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由学校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备案准入。同时参保大学生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四)参保大学生需携带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五)参保大学生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由学校按照门诊包干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报销,住院费用按照南京市医保中心要求提交病历(原件、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以及意外伤害情况说明等材料,由我校统一报至南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大学生应在怀孕后分娩前及时到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时需携带结婚证、医院出具的相关检查报告、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社区生育登记服务证明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经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审核确认后,办理生育登记,并由本人选定1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分娩医院。

(七)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转往异地医院住院应先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自留复印件)、转外地医院需提供转外就医申请表等统一交至所在高校,由高校统一报市社保中心医保部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转外地医院住院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申请,自行到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自理。

(八)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待遇享受期结束。

(九)大学生同时参加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医疗保险的,可先按大学生医保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后,再由其他机构进行理赔;也可先由其他机构进行理赔,再按大学生医保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七、附则

 1.《三江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实施办法。

 2.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