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7-20浏览次数:11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获得学校学年一等奖学金一次或二等奖学金两次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推荐名额分配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由学生工作部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及各学院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择优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评审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