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给予的奖励基金。奖学金可以由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等机构、组织或个人设立。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的设置
1.优秀新生奖学金:适用于被我校录取、已报到注册、入学成绩优秀的新生;
2.学校学年奖学金: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优秀学生;
3.学校励志奖学金: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优秀贫困生。
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生活俭朴,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条件、等级及奖金标准
1.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生。凡被我院录取且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三江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1) 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新生,其高考成绩位于该类已报到新生总数前1%(含1%)的;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部分艺术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表演、摄影)新生报到人数如少于100人,该专业已报到新生中录取成绩排名第一的,授予优秀新生奖学金;(2)外省文科类、理科类新生,高考成绩在该类已报到新生中排名第一的。
2.学校学年奖学金
(1)评定条件
① 符合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每学期正常注册,在标准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在评奖学年中,德育成绩良好以上,所有课程的学分均通过正常教学安排而获得(不包括补考、缓考获得学分),无违纪处分记录。
(2)奖学金等级及比例
① 学生平均学分绩(总成绩)名列全校本年级本专业评奖学年总人数的前5.00%,并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将获学校学年一等奖学金;
② 学生平均学分绩(总成绩)名列全校本年级本专业评奖学年总人数的前5.01%与10.00%之间,并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将获学校学年二等奖学金。
获奖人数按班级实际人数乘上获奖比例后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确定(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学籍不在我校的学生,奖学金不予发放。
(3)评奖时间每年10月份。
(4)奖励标准
① 一等奖学金为人民币3000元/生;
② 二等奖学金为人民币1500元/生。
3.学校励志奖学金
(1)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中等,二年级及以上的贫困生。
(2)设置的比例及标准
学校励志奖学金设置比例为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0%,奖金额度为2000元/生。
(3)学校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① 符合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② 学习努力,积极进取,各科成绩合格(不包括经过补考、缓考获得学分),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各年级专业的前60%;
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校励志奖学金:
A.父母去世,本人是孤儿无经济来源者;
B.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或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C.父母双双失业、无劳动能力或长期卧病,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
D.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E.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F.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或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G.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困的学生。
(4)评奖时间每年10月份。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院(校区)按照评定条件确定申报名额,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公示日期不少于7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学校委托银行将奖学金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第六条 学校学年奖学金和学校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