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7-20浏览次数:919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2017〕2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各校区以学工院长任组长,资助管理员、辅导员作为成员组成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本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在年级(专业)中,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上一级组织机构对下一级组织机构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各校区、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三江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三江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三江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三)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三江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三江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各校区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各学院、各校区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各学院、各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各校区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各校区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各校区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九)学校和各学院、各校区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学校和各学院、各校区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要及时作出调整。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和临时困难四个等级。

(一)经济特别困难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学生在校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孤儿;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者、重病户;

4.低保户家庭;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经济困难是指家庭收入很少,学生在校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生活费用接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

 1.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2.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且家庭劳动力少;

3.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学生在校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不能完全支付生活费的学生。

(四)经济临时困难是指家庭突发变故或遭遇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家庭经济暂时性的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校园卡消费过高或在外有大额消费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等;

3.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者。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5月起施行,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