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大学生医保新生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7-05-19浏览次数:475

关于做好2016年度大学生医保新生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校区:

根据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学生医保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利益,现启动2016年度大学生医保新生参保工作和社会保障卡制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金额及保障期

根据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参保和续保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代收代缴。按照宁人社【2014156号文件规定,新入学大学生入学报到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91日至毕业当年831日。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按照宁人社【2015110号文件规定,2016年入校的大学新生医保筹资标准为每学年550/人,其中个人缴纳120/人,政府补助430/人。

二、缴费时间

91日至1025日。

三、新生参保学生办理流程

(一)新参保办理流程

1、新参保人员2016年新入学的在籍在读的普通本专科大学生(含高职院、专转本学生)校医保办统一将《三江学院2016年度新生参保核对名单》(见附件1)分发至各校区、各学院医保工作负责人。

2、各学院、各校区根据文件要求务必认真组织落实医保续保工作,召开医保参保工作动员会,对学生要讲明政策,落实大学生医保政策,帮助学生用好用实政策。

3、各学院、各校区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每位学生核对2016年度新生参保信息和制卡信息并签字确认,纸质材料需辅导员签字加盖各学院、各校区公章。同时辅导员告知学生签字后就视为参保成功,在开学缴纳学费时统一由财务扣缴医保个人缴费(按学制收费)。

4、参保大学生2016年度如果按低保学生享受待遇的,参保后仍需先缴费,同时向学院、校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证需要通过2015年年审),如未显示年审信息请学院统一打印《低保证明》(见附件2)给学生回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补办证明。同时学院需要集中填写《2016年度_______学院/校区医保低保学生登记表》(见附件3)随学生低保相关材料集中上报校医保办审核确认。

校医保办上报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验证手续,通过市医保中心验证后由学校统一办理低保学生个人缴费退款。

5、各学院、各校区在核对学生信息时,如学生信息错误请用红笔直接在原表(附件1)上更正并附修改信息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集中上报校医保办审核确认。

6、各学院、各校区在所有参保信息确认完备后,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材料在1115日前统一送交校医保办汇总确认。

(二)不参保办理流程

1、如学生因本人原因不参加大学生医保,由本人在参保信息一栏更改“不参保”,不用签名。

2、学院需发给不参保学生《三江学院不参加大学生医保知情告知书》(见附件4),由不续保学生本人填写完整后加盖各学院、各校区公章上报校医保办存档、备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原则上要动员在校生都参加医保。

四、制卡信息核对

大学生参保后,南京市人社部门为其免费制作《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学校统一通过教务处采集2016年大学生人像信息,并按照《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办理要求完成制卡信息后下发学生审核,学生核对清楚后签字确认。学校统一办理新生社保建档手续后,集中到铁心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卡网点为大学生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制卡完成后及时通知各学院、校区领取。

五、医保个人缴费扣费

1、按照宁人社[2015]110号相关规定2016年入学的大学生个人缴纳医保费标准是120//年,入学新生按学制参保。

2、我校统一由校财务处在2016年开学时通过学生浦发卡代扣,医保费用扣缴不成功会影响学生本人医保参保和医保报销。

六、注意事项

1、确认审核后的各项材料请以学院为单位于1115日前提交到学工部校医保办。

2、南京各社区不再对南京籍大学生办理市民医保,请各位老师注意通知这部分学生,如要参续保需在学校续保交费。

3、新参保学生个人信息录入(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及学生照片命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市民卡的制作。补办社保卡需交30元制卡费。请各学院、各校区提请学生仔细核对,如有错误导致学生要重新换卡,制卡费将责任到人,请学院协助做好管理协调工作。

4、《三江学院大学生医保政策须知》(附件5)和《三江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流程》(附件6)请张贴在学院宣传栏、宿舍区、班级QQ群,做好宣传和政策落实。

附件1:三江学院2016年新生参保学院核对名单

附件2:低保证明

附件32016年度_____学院/校区医保低保学生登记表

附件42016年度三江学院学生不参保协议告知书

附件5:三江学院大学生医保政策须知

附件6:三江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流程


学生工作部    

201610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