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有关职能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2012~2013学年我校共有17742名学生参保。为了不断完善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更好的体现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大学生的惠民政策及关爱,让更多的学生受益,结合我校学生医保一年多工作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三江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校字〔2011〕52号文)进行补充修订。现将《三江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江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
三江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三江学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
组 长:武正林
副组长:仇存进 王小苏
成 员:周学军 杨慧莹 巢竞竞
三、参保范围和参保资金
(一)参保对象: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参保费用:根据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学生本人需缴纳100元/人/年,政府财政补助2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为缴费期。低保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在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如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但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四)原则上每位目前没有参加同类保险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医保(商业等其他保险不算),如有学生不愿意参加大学生医保的,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并承诺因没有参加大学生医保的一切医疗费用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家长签署意见后报各院(系)备案。
(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学生,需在入学报到申请时向学校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和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由学校组织对低保家庭学生的身份认定并办理保费补助手续。学校对低保家庭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校低保家庭学生,每学年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按规定重新予以认定。
(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保障方式、待遇水平及报销
(一)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二)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三)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四)大学生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和生育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9万元。
2、门诊大病待遇。在门诊进行门诊大病病种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5%。
3、门诊待遇。根据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我校参保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使用制,具体作如下补充修订:
(1)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0至300元之间的费用,由学校基金支付50%,300元以上的费用学生个人自理,全年每位学生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50元。门诊包干费用主要解决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门诊人身意外伤害等费用。
(2)在当年门诊医疗包干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学校按经费结余的30%,提取特困生医疗补助经费,对在校特困生进行医疗补助。
(3)特困生医疗补助标准:凡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一学年个人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学校再给予补助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年。
(4)特困生医疗补助程序:①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②院(系)审核确认签字盖章;③学工部资助办、医保办审核签章;④到财务处领款。
(5)校特困生条件:(需在学工部资助办备案的)
①父母或本人残障,有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②家庭经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0元,有低保证;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者“事实孤儿”、烈士子女、重病户;④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
4、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用列入学校门诊包干经费支出。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5、住院医疗补助。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六)学生在医疗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持医保卡、病历、门诊(住院)发票(住院的需附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出院小结,学生的浦发银行卡)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五、就诊及转诊
(一)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每一位参保大学生制作《南京市民卡》。
(二)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南京市具有医保资质的各大医院(含铁心桥社区医院和校医务室)。参保学生在普通门诊就医无须持卡,全额支付医药费后,持医院发票回学校报销。学生在药房购买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三)我校大学生参保后住院实行以铁心桥社区医院为主的转诊制,遇到特殊情况其他社区医院也可就近转诊。需转诊的学生持卡到铁心桥社区医院或其他社区医院转诊。抢救不受此限制,专科医院不需办理转诊。未经转诊自行到转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我校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准入,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大学生可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保大学生需携带《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持有《门诊大病证》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六)参保大学生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人身伤害发生180天以内,由我校将有关材料统一报至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七)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至我校,由我校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7、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9、在境外就医的;
10、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三江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实施办法。
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