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江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日期:2009-10-30浏览次数:2976

各院(系)、全体辅导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订《三江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学生工作部   
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江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定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当代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举措,是促进当代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我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中。
第二条 三江大学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为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加强对各院(系)心理咨询工作站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心理咨询工作站是学校在各院(系)成立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本院(系)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受挫、考试紧张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五条 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促进当代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学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协调发展,使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了解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第六条 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大学生学会自我调适。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培养学生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战胜挫折的信心;提高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各种心理困惑。
第七条 预防学生由于心理困惑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并进行必要的危机干预。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掌握心理应激的规律,不断完善个性品质,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等外部资源,帮助大学生对现实生活和自我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的、适度的心理反应。消除由心理困惑而引发的各种突发事故的隐患。
第三章 原则、途径和方法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体系。
第九条 学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学计划,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通过课堂教学普及心理知识,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全校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要结合教学工作过程,渗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而且也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遇到有疑难问题时要及时主动地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沟通联系,以便给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学生以及时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要严格区分学生一般的心理困惑问题、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等特殊问题的界限,必要时,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邀请专家进行会诊,个别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十三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调研与学术交流活动,为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四条 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第十五条 要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通过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水准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十六条 要着力构建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结合我院特点,建立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院(系)级心理咨询站、班级心理委员这种三级网络结构。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困惑、心理障碍和心理变态等心理问题,做到渠道畅通、矫正及时。
第十七条 科学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引进必要的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量软件,逐步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加强跟踪辅导,并对心理测试结果做出科学评价和利用。
第十八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优制度,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努力建立一支专、兼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遵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精神,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参加心理咨询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本校兼职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要给予一定的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辅导员、咨询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培训机制和制度。有序、有计划地指派专、兼职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第二十二条 确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并纳入专项经费。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杂志以及师资培训等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