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3-09-05浏览次数:297

各院(系):
   为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具 有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学籍的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
   求职补贴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000元/人。
   部委属、省属、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市县财政安排。
   三、申报管理
   补贴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高校向高校法人登记所在省辖市或县(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四、申领发放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各院(系)应于2013年9月28日前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2013届和2014届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高校留存一份,报人社部门审核一份),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二)各院(系)对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院(系)汇总填报“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2013届和2014届毕业生需分开填报申请表和花名册,于2013年10月8日前连同个人申报表、低保证明等材料报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学校统一交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市县属高校,由当地人社部门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的1月20日前(2013年为10月底前)填写“求职补贴汇总表”(附件4-1)一式两份,一份附高校申请表和花名册送当地财政部门(市属高校送市财政部门),一份经当地(市)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2月底前(2013年为11月底)报省人社部门。
   对审核通过的部委属、省属、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由当地人社部门签批审核意见后将原件退高校,由高校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的1月30日前(2013年为10月底前)将审核后的申请表和花名册报送省教育厅汇总,省教育厅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的2月15日前(2013年为11月15日前),填写“求职补贴汇总表”(附件4-2)送省财政厅。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2月底前(2013年为11月底前)将求职补贴资金支付至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拨付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高校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省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各高校,部委属、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省财政厅委托省教育厅拨付至高校,再由高校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求职补贴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工作要求
   求职补贴政策从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始执行,由于时间紧迫,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我校毕业求职补贴工作。
   省级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社厅就管中心:崔浩,联系电话:025-83233811。
   省教育厅:张泉,联系电话:025-83335737。
   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王娟 ,联系电话:025-52897076。
   附件:1.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
        2.求职补贴高校申请表
        3.求职补贴花名册
        4.求职补贴汇总表(4-1地方上报、4-2省级汇总)

  附件:求职补贴材料申请表.xls
 
                               学 生 工 作 部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