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简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我校贫困生管理,建立起贫困生档案,实时了解我校贫困生的规模和贫困生变化。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时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一安排在9月,每年大一新生报到后即安排新生的困难认定工作,困难认定均以事实贫困为依据。如果在大一开学没有参加认定的同学,此后突发家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可以参加下学年初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可以方便学校和院系直观的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以便于高效的对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使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措施发挥真正的资助效果。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等同于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一个大的集合,而国家奖助学金是其中的一个子集。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成功后的同学,有资格参加国家奖助学金的评比,但毕竟国家和政府给予的资助是有限的,因此,要将资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需要各位辅导员的深入了解,以防不困难的学生弄虚作假,混淆视线,给实际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具体区别见表:
|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 |
办理机构 | 高等学校合作银行 | 各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 |
资助对象 | 高校在读贫困家庭学生 (含外省学生) | 江苏省户籍在校贫困家庭学生 |
申请人 | 学生本人 | 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审批单位 | 高校初审、银行终审 | 高校初审、教育局受理、邮政放款 |
贷款上限 | 每学年6000元 | 每学年6000元 |
发放方式 | 学费和住宿费转学校帐户 | 向高校汇款,不得发放现金 |
还款期限 | 毕业后6年内还款 | 毕业后2年内可“不还本金、只付利息”,最长不超过14年 |
贷款利率 |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借款人承担的利息 | 借款人在校期间不付息,毕业后自付利息 | 借款人在校期间不付息,毕业后自付利息 |
财政贴息 | 省财政直接向银行支付在校借款人的贷款利息 | 由省财政支付在校借款人的贷款利息 |
贷款方式 | 信用贷款 | 共同借款 |
(三)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由国家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的经济资助措施,每年按一定比例下拨高校,我校根据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情况,划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金额给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三江学院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本奖学金是由三江学院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习成绩较好的,但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五)勤工助学
我校的勤工助学是为校内行政、教学部门等一些公共部门设立的教辅岗位,旨在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以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六)国家和政府发放的季节性临时伙食补贴
由国家和政府出资,以缓解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物价上涨而产生的生活压力而设立的。
综上所述,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的基础是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困难认定。原则上只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才能有资格申请以上资助项目。
二、主要资助措施简介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针对外省未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新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校生在暑假前到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以辅导员和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上学年在校成绩单。
3. 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的方式。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山西、山东、安徽、青海等20多个省份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江苏省户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在校学生在每年的5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初步审核学生贷款资格,教育厅审批后,携学校出具的贷款证明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国家开发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 赴基层单位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事宜,请学生向所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七)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具体事宜,请学生向所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