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257

三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高等学校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教贷〔200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为三江学院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

第三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学校开展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申请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贷款资助。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第七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平均学分绩合格以上,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直接向学校管理机构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两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第一见证人由申请贷款学生的辅导员担任,第二见证人由分管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

5.老生须提供上一学年各课程成绩单一份,要求院系盖章认可;

6.借款人父母双方签字的同意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附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借款学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该学年所欠学费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用水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八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学校管理机构将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六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转学、退学、出国或被开除学籍等,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若联系方式和住址发生改变时,有义务及时和经办银行联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对方。

第十九条 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

第二十条 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第三章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省政府批准,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出资,省教育厅确定贷款人员资格,贷款人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申请,当地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借款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新生的贷款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毕业中学出具的《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老生在每年的4月份提出申请,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中填写续贷声明,由学校按要求完成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工作,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于4月底前上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资格审核的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通过学校资格审查后,持《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于6月底,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市、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省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毕业当年9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加15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2。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期限,但贷款期限不变。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