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283

三江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230033004300三档发放(下达的总人数和总金额不变)。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具体由各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学院民主评议工作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人员组织逐级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学校下达名额后,各学院(校区)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校区)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学院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通过校园网、宣传栏等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