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3656

三江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20202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助全额承担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分2700、3700、4700三档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具体由各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学院民主评议工作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人员组织逐级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校区)提出申请,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自愿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将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学院校区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通过校园网、宣传栏等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