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助全额承担。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分2700、3700、4700三档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具体由各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学院民主评议工作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人员组织逐级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校区)提出申请,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自愿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将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学院(校区)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通过校园网、宣传栏等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