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348

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1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校区)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类型

1)当地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或当地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家庭。

2)残疾或当地民政局认定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4)孤儿。

5)当地总工会认定特困职工家庭。

6)单亲家庭。

(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其他关信息

1)近三年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累计损失情况(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

2)近三年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件累计损失情况(直系亲属遭遇重大车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

3)家庭负债情况(不包括房贷、车贷及其他消费贷款)。

4)家庭其他支出和收入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通过申请平台移动端填写家庭经济相关信息,采集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20208月修订)》,做出诚信承诺后,在线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3.困难生认定。学生提交资助申请后,申请平台系统后台依据《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体系(20208月修订)》的计分方式,对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打分,并与已有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孤儿等五类学生信息进行比对,生成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量化分值。学校及各学院(校区)结合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通过电脑端对量化分值进行调整。申请平台提供的量化分值,可以作为困难生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及各学院(校区)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及各学院(校区)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