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4-11-27浏览次数:3582

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1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我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我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资助办公室负责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校区)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学校认定。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 (专业或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资助办公室核准。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资助办公室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资助办公室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及各学院(校区)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及各学院(校区)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