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1031

三江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奖学金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给予的奖励基金。奖学金可以由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等机构、组织或个人设立。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的设置

1.优秀新生奖学金:适用于被我校录取、已报到注册、入学成绩优秀的新生;

2.学校学年奖学金: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优秀学生;

3.学校励志奖学金: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优秀贫困生。

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生活俭朴,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条件、等级及奖金标准

1.优秀新生奖学金

1)江苏省内考生  

投档成绩位于三江学院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当年已报到新生总数前2%(含2%)的新生,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10000/生;投档成绩位于三江学院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当年已报到新生总数前2%-4%(含4%)的新生,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生。  

三江学院艺术类分为美术类省统考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分别按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设置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个专业类别的历史等科目类或物理等科目类当年已报到新生超过50(含50)人的,投档成绩位于前2%(含2%)的新生,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10000/生,投档成绩位于前2%-4%(含4%)的新生,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生;单个科目类已报到新生数小于50人的,取该科目类投档成绩第一名,奖励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生。  

2)江苏省外考生  

普通类、艺术类(包括美术类省统考和表演专业省统考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分别按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文科、理科、综合5种科目类分别设置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不同科目类当年已报到新生超过50(含50)人的,实际投档成绩位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前2%(含2%)的新生,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生;单个科目类已报到新生数小于50且大于10(含10)人的,取该科目类投档成绩第一名,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生;单个科目类已报到新生数小于10人的不设置优秀新生奖学金。

2.学校学年奖学金

1)评定条件

符合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每学期正常注册,在标准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在评奖学年中,德育成绩良好以上,所有课程的学分均通过正常教学安排而获得(不包括补考、缓考获得学分),无违纪处分记录。

2)奖学金等级及比例

学生平均学分绩(必修课和限选课)名列全校本年级本专业评奖学年总人数的前5.00%,并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将获学校学年一等奖学金;

学生平均学分绩(必修课和限选课)名列全校本年级本专业评奖学年总人数的前5.01%10.00%之间,并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将获学校学年二等奖学金。

排名前10%的学生中,如有违纪和相关课程正考不及格的,不予参加奖学金评定,排名其后的学生不可替补。

获奖人数按班级实际人数乘上获奖比例后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确定(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学籍不在我校的学生,奖学金不予发放。

3)评奖时间每年10月份。

4)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为人民币3000/生;

二等奖学金为人民币1500/生。

3.学校励志奖学金

1)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中等,二年级及以上的贫困生。

2)设置的比例及标准

学校励志奖学金设置比例为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0%,奖金额度为2000/生。

3)学校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符合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学习努力,积极进取,各科成绩合格(不包括经过补考、缓考获得学分),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各年级专业的前60%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校励志奖学金:

A.父母去世,本人是孤儿无经济来源者;

B.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或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C.父母双双失业、无劳动能力或长期卧病,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

D.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E.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F.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或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G.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困的学生。

4)评奖时间每年10月份。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院(校区)按照评定条件确定申报名额,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公示日期不少于7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学校委托银行将奖学金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第六条 学校学年奖学金和学校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