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450

三江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类别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先进个人。

第二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三好学生”

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在本学年中,德育等级“优秀”,平均学分绩列班级前20%,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正考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处分。“三好学生”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

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在校、学院、班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在本学年中,德育等级“优秀”,平均学分绩列班级前50%,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正考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处分。“优秀学生干部”占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0%。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群体运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在本学年中,德育等级“良好”以上,平均学分绩列班级前50%。“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约占班级学生总数的5%。在校体育运动会打破学校纪录、获个人比赛前三名,校体育代表队的队员,评选“体育活动先进个人”不受名额指标限制。

4.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积极参加学校文娱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在本学年中,德育等级“良好”以上,平均学分绩列班级前50%。“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约占班级学生总数的5%。参加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文娱团体、有文艺专长的队员,在学院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娱比赛获个人前三名,评选“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不受名额指标限制。

5.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先进个人”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在本学年中,德育等级“良好”以上,平均学分绩列班级前50%,在内务卫生和公寓文化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所在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的优先考虑。“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先进个人”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程序

1.评选要坚持自下而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班级提名、推荐,学院根据主要事迹材料进行初评,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报学校审批表彰。

2.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先进个人,由各二级学院或校区组织评选、审核、公示、表彰,以学院名义发文,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备案。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

4.学生有见义勇为或其它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报、学院审核公示、学校研究后可破格评选。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先进个人由学院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3.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原则上在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评定,并颁发奖金人民币500/生。

第五条 附则

1.推荐人数按班级实际人数乘上推荐比例后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确定(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兼得,但不可兼得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先进个人;无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3.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