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1-10-12浏览次数:256

三江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生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一条 可以申报我校集体户口的对象: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并已注册学籍的外省及本省外市的本科生。

第二条 新生的户口申报:

(一)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学校。

(二)新生申报集体户所持户口迁移证必须是公安派出所电脑自制,内容必须准确清楚。办理落户前,应自行审查好户口迁移证上的各项内容,如填写有误应由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更正。户口迁移证如有涂改,涂改处应加盖户口迁出机关的“校对章”,否则拒绝落户。

(三)新生入学报到后,将《户口迁移证》、《落户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和一张两寸证件照交到学院,汇总好报到户籍室审核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学校整理好材料后在入校当年至铁心桥派出所办理落户,打印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保管。

第三条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书面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四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根据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分配方案,按照报到证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考取外校硕士的同学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出至录取学校。

第五条户口在校因故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持校办发布的退学红头文件或肄业证书到校招生就业中心办理户口迁回原籍手续。在校因私出国的毕业生应在毕业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六条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的学生,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四章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借出

第七条学生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只能借出复印件,如需原件可持复印件至铁心桥派出所办理。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要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八条每学年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因就业办需按照省教育厅、公安局要求整理毕业生户籍档案,毕业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九条毕业生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经毕业但户口仍滞留学校的学生,因办理结婚、购房、身份证等原因,须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不予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章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十条 户口登记项目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一条新生进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若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错,必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作好更正,方可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学生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校招生就业中心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

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管理办法,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报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