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文件
校学字〔2017〕9号

关于修订《三江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奋发学习、立志成才,发挥优秀毕业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三江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三江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三江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三江学院
2017年4月21日
三
江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
三江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2、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五年制本科前九个学期,四年制本科前七个学期,三年制专科前五个学期,五年制专转本前三个学期)每学期平均学分绩(总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前40%;在校学习期间无补考、缓考、重修课程;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素质优良,体育达标;
4、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处分;
5、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学术不端、恶意拖欠学费等应缴费用等不良诚信记录;
6、在校期间,曾获得以下荣誉之一:校级(含以上)奖学金、或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校级(含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在社会公德、见义勇为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表扬表彰、在校级各项竞赛及科技创新中获得第一名,在省级及以上各项竞赛及科技创新等方面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专转本学生要求在本科阶段获得以上奖项,方可进行申报。
7、主动响应国家号召,志愿去西部或边远地区、农村、部队参加工作并签定协议的,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二、评选程序和要求
1、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各学院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班委会和团支部按评选比例推荐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辅导员对照评选条件审核,经学院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初评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报学工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表彰,发放优秀毕业生证书。。
2、各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各学院对照评选条件,根据所分配名额,坚持标准,认真做好优秀毕业生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四、荣誉取消
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等原因专科生不能按时毕业者;毕业论文不合格等原因本科生不能按时取得学位证书者。
五、本办法2017年3月修订,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