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学生校园文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9作者:来源:商学院字体: 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重视并加强学生校园文化建设,使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更好地为学校人才培养和良好学风、校风建设服务。同时,为使学生校园文化建设沿着文明、健康、高雅、奋发、向上的轨道发展,特制定《三江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以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活跃学生课余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业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立足校园,促进专业学习,锻炼动手能力,开拓视野,增进知识的各种健康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包括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组织的各种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各种知识讲座,竞赛学习等。

第四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必须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阵、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学生努力成才,提高学生文明程度为主题,不得举办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禁止以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禁止借开展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之机从事帮派以及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由学校团委具体制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院系、班级及各级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正常活动要列出计划,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条:活动时间须以课余为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第三章活动审批程序

第七条:以院系、班级为单位开展的活动,由院系分团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各社团、校学生会举办的全校性的活动,由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落实学校安全职责和安全责任制,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举办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需向有关批准部门呈交举办活动申请报告表,阐明活动目的、内容、计划、时间、场所,经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展组织活动,活动举办必须做好充分的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九条:校内活动定点场所是学校会堂、体育馆、操场、大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学生活动室。校学生会、各社团需使用活动场地的,需书面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有关场地主管部门协商落实。活动中需使用教室时要事先得到教务处的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条:每学期末,由校团委组织总结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开展情况。凡模范执行本条例,开展活动效果好,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将其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违犯本办法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听劝阻或已触犯校纪校规的,经调查核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解释。

 

校园文化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