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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江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的载体,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平台建设水平,规范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批准建设主体不同,学校科研平台划分为以下类型:

      1.批建科研平台: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平台。学校根据批复单位不同,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科研平台、省部级科研平台和市厅级科研平台。

      2.自建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1)校级科研平台:依托校内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申请组建并经过学校评审环节设立的科研平台。

      2)院级科研平台:依托校内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申请组建并报学校备案的科研平台。

      3)对外合作科研平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主体部分设立在我校的科研平台。

      4)直属科研机构:面向国家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校自行跨学科组建,且实体化运行的校内科研机构。

      3.参建科研平台:学校作为参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监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负责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平台开展申报、认定和评估等组织工作。

      第四条 校内相关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是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科研平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动态管理、独立运行、主任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国家级科研平台和直属科研机构是相对独立运行的科研实体,是学校的二级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支配权;其他科研平台依托二级学院及科研单位建设,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建设运行。

      第七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平台负责人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的科技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同类科研平台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

      第八条 科研平台应把人才培养,特别是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建设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努力形成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学科专业布局均衡的高水平专、兼职队伍。其中校级科研平台主要研究人员应为我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40岁以下青年教师不低于三分之一(校级平台之间固定研究人员不能交叉重合)。

      第九条 科研平台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学校发展目标,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承担国家、行业科研任务的能力。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产学研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条 科研平台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科研平台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上在实验室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科研平台名称(校级科研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科研育人,加强开放力度,做好科教融合,吸引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科研成果向实践教学内容转化。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平台打破学科、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之间的界限,可依托交叉学科,组建具有鲜明特色、发展潜力的科研团队。校内跨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应明确各单位工作量占比,并由相关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学校在统计、考核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科研业绩相关工作中,均按各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批建科研平台、对外合作科研平台、直属科研机构可刻制印章,由科研平台做好印章的使用管理;校级科研平台、参建科研平台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由依托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代章。

      第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院级科研平台、参建科研平台除外)在建设期内给予一定运行经费支持。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各科研机构应主要通过申报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经费。

      经费使用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执行:

      1.建设经费按年度进展情况分年度下拨;

      2.建设经费使用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3.建设经费按机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三年建设期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经费使用决算;

      4.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科研条件建设和科研活动费用,不得提取劳务酬金(校外专家咨询费除外)。

      第十六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其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由合作单位提供,依托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可适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建立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平台采取自由申报、集中策划和择优推荐的方式,遵循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申报和考核。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平台的设立,采取申报-评审制的方式,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提交《三江学院科研平台组建申请书》(见附件1),推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同国家、地方经济结合紧密、人员梯队完整、软硬件设施初具规模的平台进行申报。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学校发文组建。

      第十九条 对外合作科研平台的设立,由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提交《三江学院科研平台组建申请书》及合作协议初稿(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合作模式、资源投入、资产成果归属等内容,协议期限一般为3-5年),经科研处组织充分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组建。

      第二十条 直属科研机构的设立,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酝酿的基础上组建。

      第二十一条 参建科研平台,由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提交《三江学院参建科研平台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及参建协议初稿,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平台应于每年1月30日前编写年度报告。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由科研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组织年度考核;直属科研机构纳入学校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其他科研平台由依托单位组织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30日前报科研处备案。运行期内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每3年组织科研平台集中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平台,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高层次科研平台;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科研平台,学校将限期整改后再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学校将予以撤销。评估期内通过主管部门评估的科研平台,可以申请免评,结果认定与主管部门评估结果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建科研平台应规范命名方式。校级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三江学院***实验室(研究中心);对外合作研究平台统一命名为:三江学院—合作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直属科研机构一般命名为:三江学院***研究院(研究中心)。侧重于基础研究科研平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实验室,侧重应用研究的科研平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冠以“三江学院”设立科研平台。各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建院级科研平台,院级科研平台作为校级科研平台的培育基础,报送学校备案后,由二级学院(部)及科研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管理办法执行,由科研处、组织人事部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