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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科研项目分级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15访问次数:13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校科研体制改革,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与评价,建立有效的科研管理与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科研工作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目认定是指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及其对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行分级认定,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科研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项目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A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项目、杰青、优青或其他到账经费≥10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

到账经费≥200万元的省部级项目

省杰青基金项目

单项到账经费≥200万元的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10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教育部哲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其他到账经费≥3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

到账经费≥50万元的省部级项目

到账经费≥60万元的单项重大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5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B

国家级一般项目(面上、青年等)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50万元)

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到账经费≥10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优青等项目

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或五年内同个负责人累计到账经费≥240万元的重大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30万元或五年内同一申请人累计转化经费≥10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专项)、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5万元)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单项到账经费≥35万元或五年内同个负责人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的重大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15万元或五年内同一申请人累计转化经费≥5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C

国家级项目子课题(有到账经费)  

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我校作为参与单位,20万元≤到账经费<10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到账经费≥15万元)

省部级一般项目(面上、青年项目等)

项目经费≥20万元市厅级项目

单项到账经费≥60万元或五年内同个负责人累计到账经费≥120万元的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20万元或五年内同一申请人累计转化经费≥6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国家各部委科研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省部级政府其他科研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子课题(有到账经费)

项目经费≥10万元市厅级项目

单项到账经费≥20万元或五年内同个负责人累计到账经费≥40万元的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10万元或五年内同一申请人累计转化经费≥3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D

国家级项目子课题

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有到账经费)、重点研发计划(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有到账经费)

市厅级项目(有到账经费)

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有到账经费)

单项到账经费≥30万元或五年内同个负责人累计到账经费≥60万元的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10万元或五年内同一申请人累计转化经费≥30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国家级项目子课题

市厅级项目(有到账经费)

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有到账经费)

单项到账经费≥10万元或五年内同个负责人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的横向项目

单项转化金额≥5万元或五年内同一申请人累计转化经费≥15万元的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

(1)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各类基金项目,科技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计划项目;省部级项目包括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科技部除外)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计划项目,省部级政府其他科技项目。

(2) 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的合同书为准,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按项目来源及属性分类。

(3) “子课题”是指在科研项目签订合同时,由项目审批单位直接下达、且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一般应有子课题合同编号的科研项目。

(4) 纵向项目的到账经费是指由项目审批部门直接下达或由项目牵头单位按任务书(合同)划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

(5) 知识产权单项转化项目是指单个知识产权转化或者相同领域类知识产权包一次性在同一个项目或产品中转化的项目。

(6) 横向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分级中的“五年内”一般指的是5个自然年度内。

(7) 横向科研项目的分级认定须有相关专利、论文、获批纵向项目、样品样机、结题报告、应用证明等能证明合作真实性及合作成效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项目认定工作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和管理,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如用于职称评审,可依据职称评审相关制度规定,由申报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按本规定组织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