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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8访问次数: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申请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益方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校师生员工是指专职教职工、非全时聘用专家、外籍教师、临时性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植物新品种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五)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利。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归属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保护制度、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宣传有关法律与政策,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知识产权申请的权利属于学校,任何个人、学校下属单位或部门侵占申请权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申请被批准后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 知识产权成果是指全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学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校。具体可分为:

(一)在履行学校安排的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二)履行学校安排的工作之外,但利用学校资源,包括资金、设备、零件、原材料、场地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退休、离职人员在退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五)其他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八条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除以保证国家重大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学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由学校享有。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文件检索,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出预测分析,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规定,已取得专利申请号的发明创造,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公布,即专利申请文件依法公开后,才进入法律规定的临时保护期。发明(设计)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专利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合同,以确定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作出约定,除合同约定外,学校为第一单位时,原则上学校占比不得低于50%。

第十三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PCT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设计)人提出申请,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为本校教职工时,由发明人在科研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科研处审核。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为本校学生时,由创新创业学院归口管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科研处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与学校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签约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知识产权申请事宜。签约代理机构按照与学校签署的合同约定条款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过程中发明人应积极配合签约代理机构,根据检索及意见报告及时修改专利申请交底书,所有往来文件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归入科技档案。发明人或签约代理机构不得自行获取、保留文件原件。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取得授权证书的一个月内,须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将证书(原件)递交科研处统一存档。

第十九条 其它知识产权申请参照上述过程办理。

第四章  资助和维护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申请维护专项经费”,由科研处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申请维护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以学校为第一或唯一所有权人的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维护、代理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的费用资助情形主要有(由学校签约代理机构办理):

(一)发明专利(国内)申请的发明人全部为学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权登记费和授权后年费等官费、签约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由学校资助。

(二)实用新型(国内)专利申请发明人全部为学校教职工的,以第一发明人计,每年全额资助1项;超出1项者,产生费用自行承担。第一发明人为在校学生的,全额资助项数不限。

(三)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全部为学校教职工的,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学校全额资助,实用新型费用自行承担。

(四)申请PCT国外专利的,学校资助签约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国内),其余费用自行承担。

(五)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发明人自行办理知识产权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加快费、快速通道审查费及相关服务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由学校教职工与外单位人员共同构成,且约定所有权为共同所有权人的,如约定学校为第一所有权人,对方仅要求署名、不享受专利权利,则学校承担申请时的全部费用;如果约定学校为第一所有权人,对方要求署名且享受专利权利,则根据双方专利权属的归属、利益的分配等约定分别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5年内(含授权当年)的年费(维护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3年内(含授权当年)的年费(维护费)由学校统一缴纳。

第二十三条 经变更后专利权人为三江学院的知识产权,所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能在学校维护期内转让、实施许可的知识产权,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知识产权的维护。如发明(设计)人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年费(维护费)。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成果的转让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