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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8访问次数:1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包括课题,下同)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从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获得的项目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经费管理,各类平台类项目原则上参照纵向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并由对方筹集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三)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简称“配套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下拨的专项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及各类财务审计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科研经费内部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责权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向学校报告结果。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审核,登记我校教职工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协同科研处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包括教学单位、部门、校级科研机构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处、科研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合同(任务书)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科研处、财务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分为包干制项目和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两类。

第十四条 被项目主管单位确立为包干制的纵向项目(课题)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附件1),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十五条 纵向预算制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批复或项目申报书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主要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直接费用中除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纵向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备案执行;业务费和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按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与学校科研处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横向经费有合同、协议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招待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其中招待费的预算比例控制在总到账经费的20%以内,其余项目均不设比例。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收入经科研处确认后,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符合免税条件的须提前办理免税手续。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前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出。项目(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二级单位申请指定本校受托人,由其全权负责本科研项目的相关事务,并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参照学校相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可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审批,委托书由二级单位审核,报科研处审定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确定的预算或包干要求执行。按照财务规章制度要求,科研经费报销的票据要合法、合规、真实、手续齐全,支出内容要与科研活动相关。

对从事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由经办人在收款方出具的“收款证明”上签字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如经办人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则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加签。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审核外拨协作科研经费。科研经费转拨校外单位,须按科研任务书、合同的规定,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执行。立项前未签订明确科研经费转拨条款,确需转拨科研经费的,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申请批准后,由合作各方补签协议,并报科研处和财务处认定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严禁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严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自然科学类项目

人文社科类项目

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使用横向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科技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归委托单位所有,并由委托单位确认接收的,作费用列支,不作固定资产入账;在技术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项目

人文社科类项目

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纵向经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横向经费中除上述开支范围,可开支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业务费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是指自然科学类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材料费报销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单笔2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采购需提供采购合同。

如上述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申购,归口管理,不得私自购买。

2)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自然科学类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单笔2万元及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自然科学类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由后勤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认定收取手续,并由财务处收取。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自然科学类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5)资料费是指人文社科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6)数据采集费是指人文社科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7)印刷出版费指人文社科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版面费。该类单笔人民币2 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需提供合同。凡报销出版费均须提供出版合同。

8)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包括:①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②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③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港澳台地区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费用支出按照学校差旅费、出国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照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因科研活动需要,科研项目组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项目研究人员使用横向经费出差,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根据需要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住宿费可按学校差旅费最高标准执行。如项目研究人员采用非公共交通方式的,须在立项时签订免责条款并提前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可参照学校差旅费规定中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标准予以报销相关差旅费。

9)外协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外协合同或协议,以及外协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二级单位、科研处联签审批后支付。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

合作(外协)者(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二)间接费用

1.纵向项目的间接经费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提取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及预算批复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下述比例核定:

自然科学类项目

(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核定)

人文社科类项目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0%。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预算制项目比例不超过60%。

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20%。

 

间接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激励及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相关但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开支范围如下:

(1)绩效支出。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间接费用绩效预算额度内,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可根据实施进度发放80%的课题绩效支出;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经科研处审批后发放剩余的20%绩效支出(结题绩效)。

(2)统筹支出:①项目/课题结题审计费。②工作通讯费(课题组成员办公用固定电话费、办公用网络费用、课题组成员实名制的移动通讯费用等)。③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该类费用支出不超过业务费补助的30%。④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含专家评审费、打印费等)。⑤通用设备购置费(如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用具购置费等相关费用。⑥直接费用超预算支出部分。⑦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三)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学校暂不提取。

第二十五条 配套科研经费应本着先使用校外项目经费,校外项目经费不足时予以补充的原则使用。学校对纵向项目予以配套,由科研处在纵向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参照本办法的配套资助标准附件2,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学校对横向项目不予配套。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支出范围不得开支人员劳务费,其余同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且其他支出不超过配套总金额的10%。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周期,科学规划,积极推进项目进程,经费支出进度要与项目进度相适应,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去世等情况,财务处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各类项目经费,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科研处审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如正常调动,其以学校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经科研处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校内成员负责;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予以冻结或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离职手续办理前至科研处签订《三江学院离职人员科研项目管理承诺书》(附件4)。纵向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如承诺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并按时结项,可正常使用项目剩余经费。其中,属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费,须预留项目经费的25%作为保证金待结题后报销;属于学校配套资助的经费,予以收回。以我校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先冻结项目剩余经费,待课题委托方提供结题验收报告或相关结题证明后,在个月内使用完剩余经费,否则学校收回统筹使用;属于学校配套部分的经费,予以收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进一步强化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条 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用记录,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追责。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和问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颁布三江学院科技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校字〔2011〕63号)、《三江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字〔2015〕99号)及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