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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8访问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三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水产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

(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等;

(三)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审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组织人事部、财务处及相关学院(部)等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起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二)建立学校科技成果库。

(三)组织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

(四)负责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及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等工作。

(五)建立并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学院(部)等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领导小组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联席会会议决策。

第九条 学校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服务队伍;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可行性、系统性、需求行、前瞻性、动态性维度因素,通过邀请相关科研人员、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管理人员对上述五个维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科学、客观、合理议价估值。

评估组的组建视评估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技术经纪、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金额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作价投资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学校所投入的经费数额(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和设备投入、人员工资等)。

第十二条 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以下重要事宜,科研处须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一)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

(二)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

(三)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不同方式按相关规程办理。

(一)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请及审核

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提供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许可的说明或承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科研处审核。

2.定价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其中,涉及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学校投资企业、利益关联单位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3.处置审批及公示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通过协议定价的,实行逐级审批。单项科技成果转化金额为5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转化金额为 6 万元至 20 万元(含)的项目,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转化金额为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校联席会批准。审批后由科研处将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在全校范围及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公示无异议的则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公示有异议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4.备案

科研处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请及审核

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出作价投资申请,并提供全体完成人同意作价投资和奖励股权分配的说明或承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科研处审核。

2.论证及审核

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处负责组织评估,对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分析、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组建方案、投资事宜等内容的论证及审核。

3.定价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定价工作。一般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进行定价。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拟作价投资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法律对于出资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处置审批及公示

经科研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评估价格在1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评估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校联席会审批。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拟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公示无异议的则组织签订交易合同;公示有异议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5.合同签订

公示和审议无异议,作价入股的交易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签订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变更手续,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6.出资及备案

根据学校同意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批准文件,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作价投资成果的出资到位、股权奖励、登记备案工作。

(三)以其它方式转化的,由科研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参照上述规程办理。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扣除成本、税费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和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用于学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净收入,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80%、所在单位 5%、学校 15%的比例分配(见表 1)。上述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 80%转化收益可以全部用于奖励,其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一般不低于该部分奖励总额的 50%,具体奖励的比例由成果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涉及以二级单位为主体形成的科技成果,具体奖励的比例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会同成果负责人确定。

1 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净收入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

重要贡献的人员

级单位

80%

5%

15%

(二)对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行股权奖励措施。将作价投资股权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持有作价投资股权的 20%(见表 2)。其中,学校的股权形成的盈利,按照学校 80%、二级单位 20%的比例分配。上述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中,对于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一般不低于该部分奖励股权的 50%,具体奖励的比例由成果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最终股权分配方案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2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80%

20%

涉及以二级单位为主体形成的科技成果,其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学校统一持有,具体股份及形成的盈利分配比例另行协商。

(三)学校、二级单位通过上述(一)、(二)所获得的收益用于科研转化专项经费,包含科技转化工作的业务费、科研团队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服务团队奖励等,其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团队的奖励不超过收益的50%。如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收益或知识产权,取得的专利许可费、转让费和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校外单位(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第十七条 对授权专利的转化,如在学校规定维护期内实施转化的,所得净收入的分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超出学校规定维护期后实施转化的,并由专利发明人自行缴纳专利维护费的,所得的净收入(扣除成本、税费、专利发明人专利维护费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的85%奖励给发明人,10%为学校收入,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

第十八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和宣传,与中介组织的合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中介组织在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费用,具体比例视净收益数额而定,一般不超过净收益的5%。鼓励校内外人员吸引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具体要求参见组织人事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所有收入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学校有权依法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