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发布时间:2018-11-22发布人:张粉琴访问次数:2427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三江学院纪委副书记 华沙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自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第3次修订后形成的纪律处分条例,本次修订:体现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要性,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第一编总则,即第1—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即第6—11章,规定了6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即第139—142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二十七至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以上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原条例对比后的一个大概情况。对于包括我们在内的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对应我们的职业和岗位,我选择了一些典型的可能与我们相关的“高压线”与大家一起学习警戒一下。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同志们,同学们,以上高压线仅仅一部分,学习贯彻好《条例》是全党的大事,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为纪检委员,作为纪检工作人员,我们后面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学深悟透,把《条例》

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以上是利用此次论坛和会议之机与各位共同学习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希望大家会后能进一步深入学习条例,吃透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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