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巡察

三江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省委《关于推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省级机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贯彻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及学校党委工作部署,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把学校建设成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规范、促进发展。

第四条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委一届任期内对全校二级单位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   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   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   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与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合署办公,巡察办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负责全校巡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负责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完成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原则上组长由学校党委委员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委员或党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巡察任务,从学校中层干部、二级党组织中的纪检委员、组织员中选调。

巡察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四个意识”强;

(二)坚持原则,依规办事;

(三)勇于担当,公道正派;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巡察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巡察对象为全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巡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职能职责及其班子成员履职履责遵规执纪,围绕党的“五大建设”和“六项纪律”,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   政治建设。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党政决策部署情况;

(二)   思想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常态化制度化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落实新媒体、教材、课堂教学、研讨会、讲座、学生社团、党支部学习活动等阵地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术道德恪守情况;落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网络安全和管理安全等情况;

(三)   组织建设。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情况;选人用人和队伍建设情况;职称评审、评奖评优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情况;

(四)   作风建设。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情况;

(五)   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权力运行规范情况;领导干部秉公用权、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情况;

(六)   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批次,学校党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规巡察对象。常规巡察工作时间一般掌握在2周以内。

专项巡察主要针对学校某一时期的重点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群众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巡察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巡察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专题汇报,也可根据巡察工作需要采取个别谈话;

()查阅资料。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民主测评。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与被巡察单位业务相关的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受理信访。协助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程序包括:

()巡察准备。巡察办公布巡察实施方案和问题反映的意见箱、邮箱、联系电话。巡察办提请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协助,了解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并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被巡察单位对照巡察方案中的巡察任务和巡察重点进行自查,撰写工作情况报告,并于巡察实施前1周提交巡察办,同时准备相应的支撑材料以备查阅;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反馈。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巡察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后,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巡察实施、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

()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巡察办应提出分类处置的建议,经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党委作出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十四条  巡察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作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回避原则,依纪依规开展工作,同时接受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发现违反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要认真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党员、干部和群众向巡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对不支持巡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师生,以及故意歪曲、捏造事实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须认真履行配合职责,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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