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10发布人:孙碧群访问次数:14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审【20118号文《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聘期届满或聘期未满因工作调动、交流换岗、本人辞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一般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干部任职期间,如有必要,也可随时进行审计。

二、审计内容

(一)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各项财务制度的情况;本单位预算经费、创收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项目以及重大开支决策等情况。

() 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收益和分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三)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内容进行审计。

三、审计程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和计划,与审计处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并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审计处列入审计计划;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报学校批准,并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审计处列入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根据本部门内部工作计划和具体安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审计对象。

  (三)审计对象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和审计对象必须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

  (四)审计组有权查看审计对象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会计资料、相关合同、协议等经济资料。审计过程中,学校有关部门,财务处、校产管理等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必要时应根据需要派人参加审计组工作。审计期间,审计对象一般不安排出国和长期出差。有关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一般也不应离岗外出。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处写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处报告前应当先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处审定结果和报告,对审计对象任期内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的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纠正的,由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意见,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计处移交学校纪委。

(七)审计对象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必须认真采纳和执行,并将采纳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审计委托部门,审计处视情况可进行后续审计。

(八)审计处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四、审计纪律和责任

(一)审计处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 审计处和审计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四)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支持和协助审计组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和谎报;不得转移有关资料和财产;其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审计线索,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伤害被审计对象。

(五)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与审计对象和审计对象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有亲属关系;与审计对象和审计对象所在院(系)、各部门、各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江学院

                          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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