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高度警惕“酒杯中的奢靡之风”

发布时间:2022-10-12发布人:孙碧群访问次数:1943

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高度警惕“酒杯中的奢靡之风”

东南风清 2022-09-29 19:38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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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醉驾入刑已十年有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规律也是铁律。《诗经·小雅·宾之初筵》中抨击了“是曰既醉,不知其秩”的丑态,周公旦在《酒诰》中警示“饮惟祀,德将无醉”。意即只有祭祀时才可饮酒,且饮酒必须用道德人品来约束和自励。《弟子规》中也特别提到“饮酒醉,最为丑”。如何弘扬正确的酒文化,这里面不仅考验着移风易俗的真正成效,更是检验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试金石”。


廉政时评:严查酒驾醉驾背后的局

浙江省纪委监委部署开展专项治理,严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甘肃省纪委监委深挖细查10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近期,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这个“小切口”,深挖严查背后可能存在的隐形变异“四风”问题,释放毫不放松抓作风建设的恒心和韧劲。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法律要求,也是常识。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然而,在持续纠治“四风”的高压态势之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麻痹大意,不当回事,认为自己“清醒得很、车技好,出不了事”;有的侥幸心理作祟,“没几步路、不会碰到交警查车”;有的特权思想抬头,“交警队的领导我熟得很,一个电话就能放我一马”;还有的几种心态兼而有之,把纪法红线抛诸脑后,驾车上路,直到被交警拦下,被法律惩罚,被组织查处,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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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的严抓严管严治,“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明面上的违规公款吃喝得到明显遏制,但转入“地下”的违规吃喝问题、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并未绝迹。在小区、写字楼内搞“一桌餐”的有之,在单位、企业食堂“关起门吃喝”的有之,躲入家中吃喝、不吃公款吃老板的也有之。这些情况充分证明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复杂性反复性,纠治“四风”容不得半点松懈、不能有丝毫让步。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吃喝不是件简单事。作风问题与腐败问题互为表里,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人对纪法缺少敬畏之心,把吃点喝点当小事。多数情况下,“醉翁之意不在酒”,喝的是酒、入的是“局”。有的通过酒局搭台,相互拉拢结交,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更有甚者,在勾肩搭背、觥筹交错中互通款曲、勾兑关系、交换利益。这样的酒局成为不正之风和腐败的大染缸,必须坚决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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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也要严治酒局饭局。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相关部门规范执法,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酒驾醉驾无例外的强大震慑。和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酒驾醉驾案件移送机制,筛选比对查找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多走一步、深究一层。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案件,要了解核实清楚在哪里吃喝的、有哪些人参与、谁组的局、谁买的单。一旦涉及作风和腐败问题,对组织者、参加者严肃处理,让顶风违纪者付出代价,并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弘扬新风正气,加强廉洁文化和家风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自觉主动减少应酬,远离酒局饭局,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在陪伴家人上,乐于惯于在清清爽爽、清风正气中学习、工作和生活。


问题剖析:酒驾醉驾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以上问题偶有发生的原因主要源于思想认识的“总开关”没有拧紧。不是不知道酒后开车的危险性,也明明知晓有关部门查处力度持续加大,但个别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总是心存幻想,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没有真正认识到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么觉得夜深人静,“天知地知”就没有人会发现;要么自诩所谓车技“高超”,几杯酒影响不了发挥;要么认为路段偏僻,可以轻松避开执法检查……。从“没什么大不了”的懈怠到“就这么点路怕什么”的放纵,本应是带头遵纪守法的模范,却在思想滑坡、纪律松弛中沦为典型案例中的查处对象,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另外,比侥幸心理和赌徒心态危害更大的、诟病更多的,则是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曝光的案件不难发现,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往往还暗藏着“违规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检身正己: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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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国庆佳节来临之际,全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切实增强纪法意识、敬畏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认清到酒驾醉驾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算好政治、社会、家庭、个人“四本账”,模范遵规守纪、明耻知止、崇德向善,牢牢守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纪法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对酒驾醉驾问题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和所辖教职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八小时外”的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约谈提醒,督促筑牢思想防线、常敲常打、常治长效,严防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继续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酒驾醉驾问题,注重加强和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隐藏的“违规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对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

纪法链接:酒驾醉驾问题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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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纪党规】

1.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文字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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