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课和排考是学校教学运行中极为重要的两项管理工作,也是教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到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此,特制定我校排课和排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排课:
编排课表不是将课程按节次简单罗列,而是遵照教育教学规律,以课程的特点、课程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时间、教师、班级、教室等,科学、合理、精心编制的工作过程。只有将影响编排课表的各种因素有规律、有顺序、科学、规范地进行合理组合,才能使课程表达到最优化。
根据我校编排课表二级管理的规定,教务处负责全校课表的指导、统筹、协调和审核,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课表编排。在各教学单位排定课表后,需提交教务处审核,并统一配备教室。
(一)教师可排课节次规定
1.外聘教师在我校任课周课时不得超过12节次,总课时不超过216课时。
2.教师每天连排最多不得超过4节次。
3.教师每天排课总量不得超过6节次。
4.年龄在70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再聘任,若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可以安排的,每周课时总量不超过4节次。
(二)课程上课时间规定
1.周学时超过4的理论授课,必须安排2次以上上课。安排2次的,应在前后半周各安排一次;超过2次的,则至少间隔一天安排。
2.有些课程应考虑其特殊性和学生的学习规律,如逻辑性、理论性和基础性较强的课程应尽量安排上午授课,体育课避免排在理论课之前,一天内避免同一类型课程连续授课等。
3.周学时为奇数学时的课程,尽量采取单、双周排课的方式。
4.由于受资源限制,集中实践课程可以安排在学期中的适当时候,采取“爬楼梯”的方式分组轮流进行,不得拆散安排。
(三)安排教室的规定
1.安排教室时,应尽量避免师生跨楼、跨层流动,若确实无法满足,也应选择邻近的两教学楼,且位于低层的教室。
2.采取单、双周排课的课程之间应相互配合,尽量安排在同一时间段交替上课,以避免教室资源浪费。
(四)课表总体布局的规定
课程应主要安排在每周的周一至周五,第一至第八节。课表每天均应安排有课程,且日课时总量均衡。为了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实行“少台套、多循环”,实践课可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五)其它规定
1.课表编制应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为依据,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的课程名称及总学时、周学时来编排。
2.编排课表时,要统筹考虑教学仪器、场地和其他设施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使教师有时间准备实验(训),以避免上课时发生场地和仪器设备的冲突。
3.编排课表时,要统筹考虑课程考试与学期结束前的实践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因安排不当而造成学生提前离校的情况。
4.我校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外聘教师较多,在基本满足课表科学、合理的情况下,可适当尊重和考虑教师的个性化需求。
5.我校教学资源有限,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课表编排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教育教学规律,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工作规范,确保课表的科学、合理。
二、排考:
根据我校考试二级管理的规定,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和各种统考,以及指导、协调和统筹院(系)的考试工作;院(系)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系)专业类课程的考试工作。为了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和考试的顺利进行,排考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完成教学任务,在课程结束后的一周以后,三周以内安排考试。
(二)各院(系)专业类课程考试应该在考试前2周将考试安排表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考试时间安排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考试周的规定安排考试时间。
1.按照我校校历规定,全校每学期的教学周数是20周,19、20周是集中考试周,公共课考试一般安排在18、19周,新生第一学期安排在第20周。
2.专业类课程考试不得安排在集中实践周,应在规定考试周内的周一至周五的白天进行,考试时间段为:上午8:10~10:10,10:20~12:20;下午14:00~16:00。如有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的要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3.为了确保全校学生放假离校的时间基本统一,所有班级必须妥善处理好学期末的集中实践周课程和考试课程之间的关系,除20周有实践环节的班级以外,至少要安排1门课程在20周的周三—周五考试,学生不得提前离校。
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