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江苏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以生为本、学用结合、服务社会”的办学方针,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教学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可以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较强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转专业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每学年公布各专业的人数容量和准入要求,在容量范围内并符合准入要求的学生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若申请人数超过转入专业容量的,则根据学校公布的选拔办法择优遴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时须考虑最长学习年限,确保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完成学业。

第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学生,自入学以来无考试作弊且不在纪律处分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某专业确有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学习能动性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实行“院校专业组”高考改革省份且第一至第五院校专业组志愿报考三江学院的考生、“综合类(3+3)”高考改革省份且第一志愿(首位置)报考三江学院的;

(五)创业/退役复学的;

(六)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批准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可互转;

(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含专转本、对口单招、第二学士学位等);

(四)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予退学处理的;

(五)身体条件受转入专业限制的;

(六)已申请并转过专业的;

(七)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专业设置、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在确保各专业教学秩序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确定各专业的转入人数。

第六条对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复学学生,经审核通过后申请转专业不受名额及时间限制。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

第八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院明确专业准入要求: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就业情况,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数和要求,同时提交考核科目或考核方法。

(二)教务处审核确定后公布:教务处审核确定后,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入人数、专业准入要求及考核科目和方法。

(三)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和流程:

1.申请时间:每学年第二学期。

2.流程:(1)学生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阐明理由;(2)转出学院进行转出审核;(3)转入学院根据已报教务处批准通过后的准入考核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后在网上标注转入审核结果;(4)经分管校长批准同意后,教务处公示转专业申请审批结果。

在转专业生效学期前,所有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的教学活动。

3.学籍生效时间:次学期初。

(四)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计算:

1.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或高于的,视为仍然有效,学分低于的必须补修。

2.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明确要求,而学生没有修读过的课程,应及时补修。

3.其它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未明确标明的课程,可酌情计作通识通修选修类课程学分。

第九条 在转专业生效学期前,所有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的教学活动,包括参加转专业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考核,所修读课程由转出学院予以认定,所有已修读课程成绩均如实记入成绩档案中,如无故旷考、考试作弊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等,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方可颁发转入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转专业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原则,一旦转入新专业,不得转回原专业。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材料、转专业考核中有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