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三江学院教学论著管理办法》的说明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次数:869

一、修订《办法》的基本考虑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教材(简称教学论著)是学术成果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学论著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高校整体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科评估之前,我校教师与管理人员发表或出版的教学论著数量较少,为促进这一局面的改善,学校于评估整改阶段,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三江学院教学论著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9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教学论著的登记与统计工作程序和要求,分类分级对优秀教学论著进行奖励。

根据这一《办法》的规定,教务处组织了2007年度教学论著的登记及评奖工作,共收到各单位上报登记的论文200篇,专著、教材、讲义20部,经过初审、筛选、会审、报批等程序,共评选出校优秀教学论著奖(论文类)65项、校优秀教学论著奖(专著、教材类)9项。

2007年度的工作来看,我校教学论著的整体数量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整体质量和水平仍待改善,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极少,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作品鲜见,不能很好适应学校由规模发展向内涵提升的战略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实际,更积极地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更高水平学术刊物等载体上发表或出版教学论著,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水平,教务处组织力量修订了这一《办法》。

二、修订《办法》的基本原则

在校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指导下,修订过程始终坚持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既注重继承我校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努力做到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指引新导向,解决新问题。

二是吸收借鉴与保持特色相结合。充分调查研究,既积极借鉴其它院校的有益做法,又充分考虑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和三江发展实际。

三是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既以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和法学理论为指导,体现管理办法的思想性和导向性,又充分考虑实际工作中的复杂情况,注重方法实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重点突出与协调发展相结合。既突出对优秀教学论著的扶持,又注意系统谋划,与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紧密结合,以期全面提高学校的学术研究、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水平。

三、意见征求与反馈

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2008109教务处将《征求意见稿》送请全校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讨论。至规定截止日期,共有7个单位的领导老师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教务处又与其它单位一一联络确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于2008122日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四、修订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一)教学论著的内涵更严谨,不再包含专著类。

《办法》原将教学论著的内涵明确为教学论文、教学专著和教材三大类,经过一年的实际施行和深入调研论证,修订后将专著整体划归科研论著范畴,不再归属于教学论著。

(二)调整最大的是第十条第二款即具体的起评和奖励标准。

一是取消奖励各等级划分。《办法》原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修订后,借鉴国内高校通用的学术科研成果量化标准,论文只分核心刊物级和权威机构全文检索、转载大类,并分别发放奖金;教材类则明确只对获省部级及以上立项支持和奖项的进行发奖或扶持,不分等级。

二是起评标准更高,奖励幅度更大。《办法》原规定只要是正规发表或出版的论著均有机会获奖,修订后,将起评标准明显提高,如只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获权威机构全文检索、转载的论文才予以颁奖。从原来由期刊、出版机构等级定奖励标准转向突出学术内容和社会影响定奖励标准。奖励幅度方面,《办法》原来是整体不高且各等级之间差距较小,修订后,大幅提高论文类最高奖励金额,拉大奖金差距,鼓励优秀。从普奖提升为奖优,突出导向性。

三是针对教材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投入多、影响大等特点,考虑到目前我校已有扶持教材建设的校级项目等情况,修订后,取消按出版机构所谓等级区别奖励,将教材类奖项的起评标准相应提升为获省部级及以上立项支持和奖项,并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将教材类的奖励标准与教材的立项经费或获奖金额直接挂钩,不论多少,学校一律给予1:1配套支持和奖励。

(三)从成果培育的角度,更加规范论著管理工作。

修订后,在第十条中增加第三款,“同等条件下,为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和校教改项目成果的教学论著优先;未支付刊登或出版费的优先”。积极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承担各级各类教改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规范成果管理,培育优质成果,提高学校的学术研究、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水平。

(四)其它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第七条原第二款规定“教学专著、教材须提供原著一本”调整为“教材须提供原著一本及封面、目录、版权页等复印件一套”。并与原第一款合并,形成新的第一款。

第七条增加新的第二款:“教学论著获权威机构全文检索、复印、转载的,以及获校级以上立项支持或奖励的,也须在当年度到教务处进行登记。办理登记时,获权威机构检索的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原件;获全文复印、转载的论文,须提供复印或转载该全文的当期刊物原件;获校级以上立项支持或奖励的论文和教材,须提供立项文件或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九条中原规定“能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创新的教学论著”调整为“具有较高学术和应用价值,在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教学论著”。

第十二条中“优秀教学论著奖”评奖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简化调整。第二款删除“其中学术研究论文聘请校学术委员会中的委员及其他专家,专著、教材等聘请校教学委员会中的委员及其他专家进行评审”的规定,第四款将时间限制删除,便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原规定“凡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者,学校按所获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调整为“以同一教学论著为主要成果形式而获校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删除第十八条“原《三江学院教职工教育、教学、科研改革创新成果奖励标准(试行)》有效期至2006731届满。有关事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删除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1210日起施行。”

增加新的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08122日起施行。”

原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递增为新的第十九条。

此外,有关条款的个别语词也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