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长鹏发布时间:2021-04-21

三江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及有偿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经营收入、科技转化等收入形成的资产,运用学校资产通过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收益,学校科研成果、校誉等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界定管理,对使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及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统计报告、评估备案、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流失;优化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负责学校各类资源占用费的审核、审批;对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协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组织实施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学校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管理;使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或与与外单位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收益管理。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使用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领导,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负责,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不同资金渠道购置的被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和通过接受捐赠、自建等方式形成的资产,都必须在学校入账,按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订、完善、贯彻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校资产进行配置和处置,对产权纠纷和产权性质界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组织、运用学校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

(八)做好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管理、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细则。

(二)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明细账目,负责资产日常清查盘点、信息核对、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四)及时按规定做好资产变动、处置等,并工作向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

(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退还闲置资产。

(六)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了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运行、服务社会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买、调剂、自制或接受捐赠等方式添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条件:

(一)资产配置的原则:

1.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2.勤俭节约的原则;

3.调剂与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4.资产配置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配置的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办公和履行职能的需要;

2.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3.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4.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的资产。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对学校资产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谁管理、谁负责,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严格做好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维护等环节的工作。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如系人为损坏,责任人须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的管理,应确定一位单位负责人分管并负责,同时须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1名或1名以上的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资产管理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前须办清资产交接手续,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如资产交接手续未办清,则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提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应加强资产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及时清理,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使用或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机构名称、人员、存放地点、调配去向等信息发生变动时,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及时按权限办理相关变动、审批和信息变更手续,确保资产台帐准确、清晰。

第十八条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十九条  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原则上办公设备随人员调动,办公家具不随人员调动;如调出部门认为调出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具有特殊用途,不得带离,则须提前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条 教职工离职时,应办结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学校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离校手续;对无法交还的资产,须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缴清折价款后方可准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在各二级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资产,首先由调出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填写相应的资产调拨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转给调入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提交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统一调整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誉、商誉等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中英文校名以及简称、缩写等)、校徽的社会、群众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逐一登记,签署学校无形资产使用许可合同,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声誉的,一律收回使用权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对外出租、出借、合作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学校资产(包括合作方投入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管理和监控,所得收益须上缴学校财务部门;资产收回时应认真勘验,确保完好无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学校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台帐,定期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不善、帐目不清的,原则上不予购置新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于闲置的资产,保管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报告,资产管理员须及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以便在校内进行调剂使用,最大限度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第二十七条 资产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保管人向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按报废程序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1.擅自动、用、拆改资产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未掌握操作技术盲目使用的;

3.管理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的;

4.质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资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5.造成资产缺损、遗失的;

6.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资产遗失事故,应予按价赔偿:

1.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2.教师为学生所借固定资产,学生毕业时未归还的;

3.所在部门管理不严,人员离开学校资产未归还的;

4.在人员、机构变动过程中,因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的;

5.其他因保管和管理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责任部门写出情况说明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专业鉴定后,会同经费主管部门、责任部门讨论认定,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改变资产性质或用

途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捐赠;

(八)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

(九)资产损失核销;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原则,由各使用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交报批手续,未完成审批手续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处置。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权限实行分级授权,具体如下:

一次性处置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一次性处置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一次性处置单件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在校外邀请1名评审专家、校内邀请2名评审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方可办理报废程序;一次性处置单件2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30万以上的资产处置,须邀请3名校外评审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方可进行办理报废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按程序报批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仍可 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已无法正常使用的的固定资产报废、 报损,必须从严控制,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属实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调拨资产出校的,调拨对象原则上应为单位或带有公益扶助性质的个人。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履行申报手续,按照程序批复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十条 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比价等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学校所有,必须按实上缴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或合作(含外单位在校内投资经营性项目)、出租、出借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学校按规定收取资源占用费或按比例收取经营收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类经营性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对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章  资产的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应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为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实现我校资产管理的数字化和动态化监管,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健全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并作为编制本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是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对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申报资产产权登记,并取得相关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部门内部监督与学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资产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应树立起资产管理意识,具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做到“物物有人管,人人都管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

(一)不按资产管理规定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资产情况的;

(二)不爱护学校资产,对使用的资产造成损失不上报、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相应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资产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违反配置管理规定,多占用学校资产的;

(八)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可给予相关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教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学校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应作为各二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  在资产使用、管理中成绩显著以及为学校增添大量资产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本《办法》冲突的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