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王长鹏发布时间:2021-10-20

三江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配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本着“励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现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日常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包括专业类设备、家具。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照相机、投影仪、扫描仪、空调、碎纸机等品目设备。

(二)通用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含电脑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书柜、保密柜等品目家具。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够用原则。即功能、数量与职能相匹配,做到勤俭节约,不重复配置。

(二)坚持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原则。即非必要不新增配置;调剂、共享方式优先;无法调剂、共享的,先报废后购置。

第五条 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应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以及低能耗且便于维修等因素;配置的通用办公家具应结合办公场所空间布局,符合简单朴素、实用耐用要求。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分别确定配置标准,须根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三方面标准实施。

(一)数量上限。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场所、用途等情况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

(二)价格上限。价格上限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过的价格标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超出价格上限的,必须按学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为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限制标准,不是必须报废的年限标准。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故障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七条  照相机、彩色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属于学校专控办公设备,须从严从紧控制配置。

第八条 个别因不可预见原因未列入计划而又必须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审批办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人员增减、待报废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向资产管理处申报下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计划及预算。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的申报配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汇总编报学校办公设备及家具下年度配置预算,并按照学校最终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配置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在申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内,向资产管理处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及家具;如因不可预见的人员调动、临时报废等特殊原因,需在计划外申请配置的,须向资产管理处追加临时配置计划并附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各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控制量,并依据各二级单位配置控制量及其存量,审核确认其申请的配置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通过调剂、共享方式配置的,调剂、共享双方应及时办理有关调拨、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有可供调剂、共享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据以发布调剂、共享公告。

第十四条  学校跨单位调动的人员,原所配台式计算机原则上带入新单位,并主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须报提前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现有通用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配置超标的,在未进行调剂处理之前,可以继续使用,但不予新增;未达标的,根据工作需要及轻重缓急逐步配置;需更新通用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的,原则上“报废一台(件)更新一台(件)”。

第十六条  学校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上级部门核定的配置标准变动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论证审批,须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未按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资产管理处不予登记,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