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公用房改造和搬迁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长鹏发布时间:2021-05-10

三江学院公用房改造和搬迁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保障房屋安全,节约改造费用,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建的楼宇原则上不允许二次装修改造,如有特殊需求要进行装修改造的,使用部门须报学校批准。

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配套公共设施,确需对房屋进行功能性改造,须填写三江学院公用房改造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单位申请装修改造以不破坏建筑物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互不干扰为原则,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一)砖混结构的公用房屋,不得拆除任何墙体,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二)不得随意增加过大的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三)不得私自遮挡、拆改、损坏、挪用通用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施设备、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不得随意刨凿楼板,不得随意打孔安装设备设施; 

(七)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八)不得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随意破坏防水层;

(八)不得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破坏防水层;

(九)不得在屋面屋面(台)乱搭建,不得损坏屋面隔热层。

()不得改变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改造房屋,学校不予审计工程费用,财务处不予支付改造工程款项。造成房屋损坏的,应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支付修缮费用;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责任。

五、按照学校规划进行房屋调整、搬迁,搬迁部门要确保原用房的水、电、网络(含交换机和网线)、门(含防盗门)、窗等设施的完整。

六、在房屋搬迁和改造中,要确保学校资产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资产需要调拨或确需报废,要及时同资产管理处取得联系,按照资产调拨或报废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