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资产清查盘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王长鹏发布时间:2021-03-19

三江学院资产清查盘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真实反映我校资产状况,完善我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根据《三江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清查盘点采取各单位(部门)自查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学校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图书资料、家具、低值耐用品等资产,均纳入清查盘点范围。

第四条 资产清查盘点,要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通过现场实物盘点,清查核实资产标签、存放地、实际使用(保管)人、使用方向、使用单位等基本信息,确认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并按规定对清查盘点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条 资产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账物相符、责任到人”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专门小组负责清查盘点工作,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按时完成。

第六条 学校定期、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局部)清查盘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各二级单位进行指导和督查;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八条 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二级单位组织自查盘点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清查盘点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抽查复核,对二级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盘点。

(三)资产管理处综合各二级单位自查盘点和抽查复核情况,形成学校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一)成立本单位资产检查小组,专题布置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二)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信息为依据,如实清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做到账目清楚、账实一致,存放地点、实际使用(保管)人、使用单位相符,资产标签张贴规范。

(三)对照学校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清理本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设备、家具类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按规定调剂使用。

(四)清理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集中存放;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界定责任,出具情况说明。待清查盘点结束后,及时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

资产报废处置、盘盈登记、盘亏核销手续。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受理、初步审核各二级单位资产报废处置、盘盈登记、盘亏核销申请,履行学校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